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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92783
公佈日期 : 2026/01/09
採購單位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雲嘉區處
採購案號 : 1141000C01
採購名稱 : 東石農場抽水設備復舊及七孔水門增設抽水機與發電機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735034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47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1000C01
採購名稱:東石農場抽水設備復舊及七孔水門增設抽水機與發電機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雲嘉區處
機關地址:632雲林縣虎尾鎮安慶里中山路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沈孟韋
連絡人電話:(05)3800215#269
傳真號碼:(05)380378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05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15
開標日期:2025/12/1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501,997 元
Email:a03250@taisuga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機械批發業(F113010)、機械設備製造業(CB01010)或機械安裝業(E604010)廠商。 (2)持最近一期納稅証明文件。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4)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證明和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者。
附加說明 :
廠商資格證明文件說明: (1)廠商登記證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4)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如廠商係具獨立之法人人格者(如公司),則其負責人之信用紀錄不適用該規定) 其他須知: (一)本採購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上班,依採購法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二)投標廠商得依照公告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開標,並依本機關要求出示之。廠商如未到場或未攜帶合法使用之印章或授權書(含代理印章),即視同放棄參與當次減價、比減價及其他有關之權益。 (三)最低標價超過底價,其比減價格之規定依據採購法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辦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 (四)簽約: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或接獲通知得標之日起7工作天(遇假日扣除)內親自攜帶本須知第64條規定各項證件正本送本公司查驗核對,並應於決標日或接獲通知得標之日起14工作天(末日為假日者順延之)內依附件「契約書」之內容與本公司完成簽約,否則本公司得撤銷得標權。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廠商資格證明文件說明: (1)廠商登記證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4)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如廠商係具獨立之法人人格者(如公司),則其負責人之信用紀錄不適用該規定) 其他須知: (一)本採購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上班,依採購法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二)投標廠商得依照公告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開標,並依本機關要求出示之。廠商如未到場或未攜帶合法使用之印章或授權書(含代理印章),即視同放棄參與當次減價、比減價及其他有關之權益。 (三)最低標價超過底價,其比減價格之規定依據採購法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辦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 (四)簽約: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或接獲通知得標之日起7工作天(遇假日扣除)內親自攜帶本須知第64條規定各項證件正本送本公司查驗核對,並應於決標日或接獲通知得標之日起14工作天(末日為假日者順延之)內依附件「契約書」之內容與本公司完成簽約,否則本公司得撤銷得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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