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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92772
公佈日期 : 2026/01/09
採購單位 : 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
採購案號 : HJC11505
採購名稱 : 115-116年度洗衣勞務委外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272092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134,8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HJC11505
採購名稱:115-116年度洗衣勞務委外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
機關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大道路116號2樓之2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簡鴻宇
連絡人電話:(02)28581081#609
傳真號碼:(02)2858521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23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29
開標日期:2025/12/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561,760 元
Email:dz_songyy@gov.taipei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JA03010洗衣業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業別均屬之。
附加說明 :
1、收受招標文件時間:採書面投標,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中午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前送達本院行政管理組。 2、本案係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3、本案屬開口契約,採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契約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2,561,760元整。 4、押標金:無。 5、履約保證金:本案為不可中斷之勞務服務,故收取決標金額10%元整。 6、保固保證金:無。 7、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需釋疑,應於114年12月24日前以書面向本院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起算;另本院釋疑期限為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如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故本院釋疑之期限為114年12月26日。 8、依據臺北市政府106年10月30日府授工採字第10632182500號函規定,須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為2,134,800元整(單價為每公斤30元)。 9、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惟尚有廠商經本院認定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事,於程序進行中,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函:「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之履約能力已有疑義,為避免該廠商利用此空窗期繼續參與該機關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認定,該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如投標廠商有上述情形,已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得投標本案。 10、依採購法第48條第2項「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為增進採購效能,已簽請機關首長同意第2次招標等標期縮短為7日,並不受投標廠商家數三家之限制。 11、有關招標標的問題請洽本院行政管理組02-28581081轉分機607,吳家儀約聘組員;招標程序問題請洽行政管理組02-28581081轉分機609,簡鴻宇輔導員。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收受招標文件時間:採書面投標,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中午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前送達本院行政管理組。 2、本案係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3、本案屬開口契約,採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契約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2,561,760元整。 4、押標金:無。 5、履約保證金:本案為不可中斷之勞務服務,故收取決標金額10%元整。 6、保固保證金:無。 7、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需釋疑,應於114年12月24日前以書面向本院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起算;另本院釋疑期限為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如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故本院釋疑之期限為114年12月26日。 8、依據臺北市政府106年10月30日府授工採字第10632182500號函規定,須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為2,134,800元整(單價為每公斤30元)。 9、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惟尚有廠商經本院認定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事,於程序進行中,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函:「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之履約能力已有疑義,為避免該廠商利用此空窗期繼續參與該機關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認定,該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如投標廠商有上述情形,已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得投標本案。 10、依採購法第48條第2項「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為增進採購效能,已簽請機關首長同意第2次招標等標期縮短為7日,並不受投標廠商家數三家之限制。 11、有關招標標的問題請洽本院行政管理組02-28581081轉分機607,吳家儀約聘組員;招標程序問題請洽行政管理組02-28581081轉分機609,簡鴻宇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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