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92578
公佈日期 : 2026/01/08
採購單位 : 花蓮縣吉安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41204L
採購名稱 : 花蓮縣吉安鄉公所115年年曆印刷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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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788470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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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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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6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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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1204L
採購名稱:花蓮縣吉安鄉公所115年年曆印刷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印刷及出版品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吉安鄉公所
機關地址:973花蓮縣吉安鄉吉安村吉安路二段116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林子堯
連絡人電話:(03)8523126#136
傳真號碼:(03)853702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19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24
開標日期:2025/12/2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00,000 元
Email:zyao1207@nt.ji-an.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廠商基本資格:營業項目需符合經濟部頒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表碼之C7(印刷及其輔助業)中類或J3(出版事業)中類相關業務及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ZZ99999)(公司之所營事業,應依經濟部公告之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定細類代碼及業務別填寫,但不得僅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之細類代碼及業務別),且無採購法103條各項情形之合格廠商。
(二)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60條。
(三)本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若為原住民廠商,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非原住民廠商免附)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電子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俾利本所查驗,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2.領標網址: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3.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協商、更改原簡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本案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開取得廠商企劃書由本機關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本機關需要廠商辦理議價後決標。
5.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本次公告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將改採限制性招標。
6.本案評審時間由本所另行通知,請派員出席簡報,未派員出席者簡報項目不予計分,由評審委員逕就企劃書內容予以評分。
7.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前段「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爰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擇符合需要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符合需要廠商在2家以上者,以依序議價方式辦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符合需要廠商在2家以上者,以依序議價方式辦理。
8.截標日、開標日若遇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且本縣宣布停止上班時,截標日、開標日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餘詳投標須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電子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俾利本所查驗,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2.領標網址: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3.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協商、更改原簡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本案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開取得廠商企劃書由本機關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本機關需要廠商辦理議價後決標。
5.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本次公告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將改採限制性招標。
6.本案評審時間由本所另行通知,請派員出席簡報,未派員出席者簡報項目不予計分,由評審委員逕就企劃書內容予以評分。
7.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前段「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爰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擇符合需要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符合需要廠商在2家以上者,以依序議價方式辦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符合需要廠商在2家以上者,以依序議價方式辦理。
8.截標日、開標日若遇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且本縣宣布停止上班時,截標日、開標日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餘詳投標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