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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92057
公佈日期 : 2026/01/08
採購單位 :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採購案號 : EPB1141103-water
採購名稱 : 115年度花蓮縣水污染管制、綠能沼氣回收再利用暨異味削減輔導計畫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660068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0,8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EPB1141103-water
採購名稱:115年度花蓮縣水污染管制、綠能沼氣回收再利用暨異味削減輔導計畫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68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水污染防治科
連絡人電話:(03)8237575#2505
傳真號碼:(03)822450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09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15
開標日期:2025/12/1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0,962,000 元
Email:peiming0530@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附加說明 :
1.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 或撥打服務電話0800-080-412。 2.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3.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4.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及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 5.本案預算尚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及補助經費環保署刻正審議中,將以「保留決標」方式先行辦理,俟預算通過及環保署核定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6.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7.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 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8.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中華民國工 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9.另本案納編115年度預算案,惟尚未經議會審議通過,未來如經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得依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擬以保留決標方式先行辦理,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 或撥打服務電話0800-080-412。 2.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3.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4.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及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 5.本案預算尚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及補助經費環保署刻正審議中,將以「保留決標」方式先行辦理,俟預算通過及環保署核定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6.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7.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 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8.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中華民國工 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9.另本案納編115年度預算案,惟尚未經議會審議通過,未來如經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得依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擬以保留決標方式先行辦理,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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