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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91602
公佈日期 : 2026/01/08
採購單位 : 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14-11-107
採購名稱 : 山東里環保志工隊文化、參訪等研習活動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273608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11-107
採購名稱:山東里環保志工隊文化、參訪等研習活動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及觀光遊憩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機關地址:320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8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民政課彭郁庭#4389;葉碧翎
連絡人電話:(03)4271801#6007
傳真號碼:(03)427910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26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10
開標日期:2025/12/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12,000 元
Email:10020073@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綜合旅行業或乙種旅行業以上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採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議價(約)決標,固定價格每人單價新臺幣1萬2,000元整,若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自願減價,依自願減價之金額決標。評審時間:(於開標時公布),評審地點於本所六樓開標室,請自行準備筆電。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民政課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3.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聯絡03-4271801民政課 彭郁庭分機4389,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請聯絡03-4271801秘書室葉碧翎分機6007。 4.履約地點:澎湖地區。 5.履約期限:廠商應於預定115年1月1日至5月30日,經雙方協定之日期,分1梯次,3天(其中一天為假日較佳,飛機往返)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如因天災、時間急迫或行政作業不及致 無法成行者,經雙方協議後辦理。本公所取消此次活動,廠商不得要求支付任何費用。 6.其他說明:基於合理的備標成本及等標期,廠商應被認為已取得了履約所需之全部必要資料,包含(但不限於)法令、天候條件及機關負責提供之現場數據等,並於投標前已完成該資料之檢查 7.其他規定詳如投標須知、合約書及廠商具領投標資料明細表列文件。 8.桃園市中壢區公所政風室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三八○號、電話(03)4228331傳真號碼:(03)4265523。 9.廠商報價之有效期至預定決標日止,本採購倘因故延期決標而超出該期限,除本投標人書面反對延長外,同意延長至實際決標日。 10.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或比減議價時,應依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若無攜帶身分證件者,視同放棄比減議價機會。 11.「本合約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12.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13.本案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及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14.本案先行辦理招標作業,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議會審議通過後決標生效,如預算遭刪減或刪除,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採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議價(約)決標,固定價格每人單價新臺幣1萬2,000元整,若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自願減價,依自願減價之金額決標。評審時間:(於開標時公布),評審地點於本所六樓開標室,請自行準備筆電。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民政課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3.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聯絡03-4271801民政課 彭郁庭分機4389,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請聯絡03-4271801秘書室葉碧翎分機6007。 4.履約地點:澎湖地區。 5.履約期限:廠商應於預定115年1月1日至5月30日,經雙方協定之日期,分1梯次,3天(其中一天為假日較佳,飛機往返)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如因天災、時間急迫或行政作業不及致 無法成行者,經雙方協議後辦理。本公所取消此次活動,廠商不得要求支付任何費用。 6.其他說明:基於合理的備標成本及等標期,廠商應被認為已取得了履約所需之全部必要資料,包含(但不限於)法令、天候條件及機關負責提供之現場數據等,並於投標前已完成該資料之檢查 7.其他規定詳如投標須知、合約書及廠商具領投標資料明細表列文件。 8.桃園市中壢區公所政風室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三八○號、電話(03)4228331傳真號碼:(03)4265523。 9.廠商報價之有效期至預定決標日止,本採購倘因故延期決標而超出該期限,除本投標人書面反對延長外,同意延長至實際決標日。 10.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或比減議價時,應依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若無攜帶身分證件者,視同放棄比減議價機會。 11.「本合約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12.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13.本案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及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14.本案先行辦理招標作業,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議會審議通過後決標生效,如預算遭刪減或刪除,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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