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91482
公佈日期 : 2026/01/08
採購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33-114-B251
採購名稱 : 「臺銀行動+」APP資安檢測服務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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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885366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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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12,5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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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33-114-B251
採購名稱:「臺銀行動+」APP資安檢測服務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林立亞
連絡人電話:(02)23497150
傳真號碼:(02)2314202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26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31
開標日期:2026/01/0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50,000 元
Email:d0276587@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有關前項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處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網站;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相關連結/其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陸資資訊)。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註: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案,如勾選本項者,請依GPA第3條規定,妥適考量本須知第16點之勾選)
[投標廠商資格]
一、投標廠商應具備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簡稱TAF)所認可之「行動應用APP基本資安檢測實驗室」資格,以證明其具備APP檢測服務之專業能力。
二、投標廠商應提供與金融交易有關APP資安檢測服務之檢測報告及檢測證書以供查驗,以證明其具備本案之專業能力。
三、投標廠商須提供技術人員經資通安全訓練之證明(如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公告之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清單之證照或相關訓練課程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證明具備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
以上所應提之資格證明文件,如非使用正體中文或英文,必須提供經公證或認證之正體中文譯本。
[其他說明]
(一)本案採電子領標,不提供紙本領標(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
定辦理),請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日止,至政府電子採購
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
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二)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
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
(三)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
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四)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
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五)本機關將於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
防制法」第4條第1項或第5條第1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
體,本機關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六)本機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
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機關辦理該項查詢。
(七)投標廠商如為本機關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
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
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八)本案如屬本機關「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規則」之作
業委外,依規定本機關應辦理作業委外風險評估簽核或報請董事會決
議通過後,決標始生效力,倘經簽核或決議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
不成立。
(九)截止投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時間者,以其
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原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
辦公日之同一時間辦理開標。開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者,以其
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十)投標廠商如已受本機關或他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
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
公報之情形者,不得參與投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9年4
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
(十一)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詳如附件1。
(十二)有關「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EU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EU GDPR)、英國個人資料保護法(UK Data
Protection Act 2018)及相關法令應告知事項」詳如附件2。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網站;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相關連結/其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陸資資訊)。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註: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案,如勾選本項者,請依GPA第3條規定,妥適考量本須知第16點之勾選)
[投標廠商資格]
一、投標廠商應具備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簡稱TAF)所認可之「行動應用APP基本資安檢測實驗室」資格,以證明其具備APP檢測服務之專業能力。
二、投標廠商應提供與金融交易有關APP資安檢測服務之檢測報告及檢測證書以供查驗,以證明其具備本案之專業能力。
三、投標廠商須提供技術人員經資通安全訓練之證明(如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公告之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清單之證照或相關訓練課程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證明具備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
以上所應提之資格證明文件,如非使用正體中文或英文,必須提供經公證或認證之正體中文譯本。
[其他說明]
(一)本案採電子領標,不提供紙本領標(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
定辦理),請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日止,至政府電子採購
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
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二)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
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
(三)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
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四)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
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五)本機關將於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
防制法」第4條第1項或第5條第1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
體,本機關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六)本機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
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機關辦理該項查詢。
(七)投標廠商如為本機關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
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
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八)本案如屬本機關「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規則」之作
業委外,依規定本機關應辦理作業委外風險評估簽核或報請董事會決
議通過後,決標始生效力,倘經簽核或決議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
不成立。
(九)截止投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時間者,以其
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原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
辦公日之同一時間辦理開標。開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者,以其
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十)投標廠商如已受本機關或他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
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
公報之情形者,不得參與投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9年4
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
(十一)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詳如附件1。
(十二)有關「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EU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EU GDPR)、英國個人資料保護法(UK Data
Protection Act 2018)及相關法令應告知事項」詳如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