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91041
公佈日期 : 2026/01/07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醫局
採購案號 : NS15027P027
採購名稱 : 血袋冷藏箱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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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785716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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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44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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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NS15027P027
採購名稱:血袋冷藏箱
採購類別:採購-醫療用品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軍醫局
機關地址:325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168-1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蔡忠諺
連絡人電話:(03)4708794#325091
傳真號碼:(03)499356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02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06
開標日期:2026/01/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96,000 元
Email:afmso_tender@mail.mil.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檢附信用證明
廠商資格由廠商於投標時聲明,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相關文件供查驗。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採政府採購法第49條、第93條之1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電子報價單,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第一次公告結果如未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電子報價單,依同辦法第3條改採限制性招標。
(2)本案採不分段開標,訂有底價之採購。
(3)依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免收押標金。
(4)詳計畫清單(18)備註2.投標及開標方式,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截止日前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規格佐證文件、信用證明、代理或經銷商授權書、切結書1、附錄二十二禁用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產製品切結書),並視需要於審查後通知擇定之廠商遞送正式文件;自然人附所得稅納稅證明,但免附信用證明。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疑義期限至民國115年1月5日止。
(6)本採購案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5年1月17日止(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但不得少於10日),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及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之期限,悉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辦理。
(7)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0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說明二、[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參標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下載登記資料,附於投標文件中投遞。
(8)如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規格有疑問時請撥03-4708794#325179鄭信忠少校;對招標文件內容及權益請撥03-4708794#325091蔡忠諺士官長。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採政府採購法第49條、第93條之1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電子報價單,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第一次公告結果如未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電子報價單,依同辦法第3條改採限制性招標。
(2)本案採不分段開標,訂有底價之採購。
(3)依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免收押標金。
(4)詳計畫清單(18)備註2.投標及開標方式,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截止日前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規格佐證文件、信用證明、代理或經銷商授權書、切結書1、附錄二十二禁用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產製品切結書),並視需要於審查後通知擇定之廠商遞送正式文件;自然人附所得稅納稅證明,但免附信用證明。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疑義期限至民國115年1月5日止。
(6)本採購案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5年1月17日止(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但不得少於10日),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及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之期限,悉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辦理。
(7)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0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說明二、[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參標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下載登記資料,附於投標文件中投遞。
(8)如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規格有疑問時請撥03-4708794#325179鄭信忠少校;對招標文件內容及權益請撥03-4708794#325091蔡忠諺士官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