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5190570
公佈日期 : 2026/01/07
採購單位 : 嘉義縣政府
採購案號 : 114YA447C1
採購名稱 : 115年嘉義縣轄內道路橋梁(含排水及相關附屬設施)工程及寬頻管道工程委託勘測設計及監造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47725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7,845,688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YA447C1
採購名稱:115年嘉義縣轄內道路橋梁(含排水及相關附屬設施)工程及寬頻管道工程委託勘測設計及監造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水資源類
採購單位:嘉義縣政府
機關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1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道路工程科 蔡蕓帆
連絡人電話:(05)3622712#6709
傳真號碼:(05)362032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0/28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25
開標日期:2025/11/2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1,382,752 元
Email:liv@mail.cyhg.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基本資格:經政府核准設立之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聘有土木或結構技師者),並經本府審查合格者。 2.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01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02 技師執業執照。(影本,有效期限內)。 03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檢附登記證) 04 繳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05 投標廠商聲明書一份(請填妥並用印)。 06 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一份。 07 切結書(請填妥並用印)。
附加說明 :
※後續擴充:本案採購分為四工區,各工區預算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7,845,688元整,各工區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於原契約提供服務範圍內,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增購權利,各工區後續擴充保留增購之金額為新臺幣17,845,688元整,依實際需要增購原契約範圍內提供之服務,除後續擴充之給付費率和單價比照原契約外,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辦理付款,而保留後續擴充增購期間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或甲方通知乙方履行達預算金額上限止。 █代為公告事項: 1.委託服務案件包括道路橋梁工程(含排水及相關附屬設施)、災害復建工程(C1、C2類)、寬頻管道工程、橋梁維修工程及中央核定補助工程為主。寬頻管道工程及橋梁維修工程因性質特殊不受工區限制。 2.本案若因甲方因素需由得標廠商執行其非該得標之區域,經甲、乙雙方協調合意後,得不受勞務契約第1條第4款工區之限制並依第4條及第6條規定支付服務費用。 3.服務費用採各工區個案單一費率計算,費率最高以8.06%計算。。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辦理決標程序。 ※本案招標文件如有規定廠商投標時應檢附切結書,倘廠商檢附之切結書未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另本案招標文件如有規定廠商應於切結書加蓋投標廠商印章,該部分規定無效(意即切結書以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即可,無須另行加蓋「投標廠商章」)。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6月4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271號函示(公開於該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投標廠商檢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未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另本案招標文件就投標廠商聲明書蓋章之規定如有與該函示牴觸之部分,該部分無效。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廠商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停用不再採用),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 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 ※本案履約期限請依契約書規定期限履約。 ※[評選日期.地點]:詳招標文件。 ※本府發包中心科(電話:05-3620123轉8271;傳真:05-3620092) ※本府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投標須知如有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廠商納稅之證明者,以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之納稅證明擇一檢附為原則,且應符合以下規定: 1、投標廠商屬公司商號或其他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檢附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或復業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投標廠商屬自然人或執行業務之事務所者,應檢附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後續擴充:本案採購分為四工區,各工區預算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7,845,688元整,各工區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於原契約提供服務範圍內,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增購權利,各工區後續擴充保留增購之金額為新臺幣17,845,688元整,依實際需要增購原契約範圍內提供之服務,除後續擴充之給付費率和單價比照原契約外,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辦理付款,而保留後續擴充增購期間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或甲方通知乙方履行達預算金額上限止。 █代為公告事項: 1.委託服務案件包括道路橋梁工程(含排水及相關附屬設施)、災害復建工程(C1、C2類)、寬頻管道工程、橋梁維修工程及中央核定補助工程為主。寬頻管道工程及橋梁維修工程因性質特殊不受工區限制。 2.本案若因甲方因素需由得標廠商執行其非該得標之區域,經甲、乙雙方協調合意後,得不受勞務契約第1條第4款工區之限制並依第4條及第6條規定支付服務費用。 3.服務費用採各工區個案單一費率計算,費率最高以8.06%計算。。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辦理決標程序。 ※本案招標文件如有規定廠商投標時應檢附切結書,倘廠商檢附之切結書未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另本案招標文件如有規定廠商應於切結書加蓋投標廠商印章,該部分規定無效(意即切結書以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即可,無須另行加蓋「投標廠商章」)。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6月4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271號函示(公開於該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投標廠商檢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未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另本案招標文件就投標廠商聲明書蓋章之規定如有與該函示牴觸之部分,該部分無效。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廠商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停用不再採用),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 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 ※本案履約期限請依契約書規定期限履約。 ※[評選日期.地點]:詳招標文件。 ※本府發包中心科(電話:05-3620123轉8271;傳真:05-3620092) ※本府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投標須知如有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廠商納稅之證明者,以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之納稅證明擇一檢附為原則,且應符合以下規定: 1、投標廠商屬公司商號或其他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檢附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或復業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投標廠商屬自然人或執行業務之事務所者,應檢附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