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90402
公佈日期 : 2026/01/07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採購案號 : 1141202
採購名稱 : 115年度辦公廳舍內外及周圍環境清潔維護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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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759416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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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71,82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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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1202
採購名稱:115年度辦公廳舍內外及周圍環境清潔維護案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7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古君平
連絡人電話:(03)3326742#202
傳真號碼:(03)338131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03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09
開標日期:2025/12/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81,826 元
Email:10030153@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資格: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J101環保服務業之一者或ZZ99999。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1)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J101環保服務業之一者或ZZ99999_(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請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3.投標廠商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廠商標價清單(正本)。
4.電子領標憑據。
(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
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資格: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J101環保服務業之一者或ZZ99999。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1)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J101環保服務業之一者或ZZ99999_(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請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3.投標廠商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廠商標價清單(正本)。
4.電子領標憑據。
(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
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