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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90306
公佈日期 : 2026/01/07
採購單位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14-1000-2-059
採購名稱 : 115年ERP系統儲存設備暨伺服器汰換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54026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0,97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1000-2-059
採購名稱:115年ERP系統儲存設備暨伺服器汰換案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一段四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小姐
連絡人電話:(02)23214567#1513
傳真號碼:(02)3393880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23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06
開標日期:2026/01/0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5,825,000 元
Email:1091109@mail.ttl.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本欄僅摘要,投標廠商基本資格詳如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一、投標廠商請詳參投標須知、契約條款、規範書及需求規格書等招標文件。 二、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與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技術人力,詳如需求規格書(參、八)。 三、其他須知: (1)規格文件審查說明: 1.提供符合「規範書」之型錄(或影本)以供審查,並將符合資料,記錄於規範書右側之規格審查欄,否則視為不符合之文件。 2.型錄須以色筆標出其符合規格之處並註明項次,否則視為不符合之文件。 3.若型錄上未註明該項功能者,應當場附技術手冊等相關文件補充之,並以色筆標出其符合規格之處並註明項次,否則視為不符合之文件。 4.若將規範書內之文字全文照錄,而非型錄或技術手冊等相關文件者,均視為不符合之文件。 5.規格型錄、廠牌型號表應註明投標廠商所提供之廠牌型號,其廠牌型號並應與型錄一致,否則視為不符合之文件。 6.完全相同之設備得只提供型錄乙份,惟須於型錄上標明,否則視為不符合之文件。 (2)交貨時須提供原廠(或在台分公司)針對本案之經銷授權。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投標廠商請詳參投標須知、契約條款、規範書及需求規格書等招標文件。 二、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與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技術人力,詳如需求規格書(參、八)。 三、其他須知: (1)規格文件審查說明: 1.提供符合「規範書」之型錄(或影本)以供審查,並將符合資料,記錄於規範書右側之規格審查欄,否則視為不符合之文件。 2.型錄須以色筆標出其符合規格之處並註明項次,否則視為不符合之文件。 3.若型錄上未註明該項功能者,應當場附技術手冊等相關文件補充之,並以色筆標出其符合規格之處並註明項次,否則視為不符合之文件。 4.若將規範書內之文字全文照錄,而非型錄或技術手冊等相關文件者,均視為不符合之文件。 5.規格型錄、廠牌型號表應註明投標廠商所提供之廠牌型號,其廠牌型號並應與型錄一致,否則視為不符合之文件。 6.完全相同之設備得只提供型錄乙份,惟須於型錄上標明,否則視為不符合之文件。 (2)交貨時須提供原廠(或在台分公司)針對本案之經銷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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