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90291
公佈日期 : 2026/01/07
採購單位 :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
採購案號 : 114-P004
採購名稱 : 花蓮港務警察總隊115年度辦公廳舍環境清潔維護委外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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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0982549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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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29,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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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P004
採購名稱:花蓮港務警察總隊115年度辦公廳舍環境清潔維護委外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花蓮市港口路13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誠
連絡人電話:(03)8222701#3633
傳真號碼:(03)823552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11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17
開標日期:2025/12/1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43,000 元
Email:h081@hlhpd.npa.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應屬營業項目列有清潔服務或相關業務得以承攬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付費下載(網址http://web.pcc.gov.tw)。
2.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總隊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總隊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總隊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3.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4.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1)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2)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並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出示身分證件。
5.本案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8條、第9條規定辦理;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且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則合計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可開標,如原住民廠商未投標、不符合需要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6.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付費下載(網址http://web.pcc.gov.tw)。
2.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總隊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總隊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總隊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3.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4.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1)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2)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並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出示身分證件。
5.本案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8條、第9條規定辦理;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且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則合計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可開標,如原住民廠商未投標、不符合需要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6.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