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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90254
公佈日期 : 2026/01/07
採購單位 : 交通部觀光署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採購案號 : BE113-09
採購名稱 : 地久吊橋及周邊環境改建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48669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BE113-09
採購名稱:地久吊橋及周邊環境改建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交通部觀光署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機關地址:602嘉義縣番路鄉觸口村車埕5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林哲民
連絡人電話:(05)2593900#306
傳真號碼:(05)259227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27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04
開標日期:2025/12/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9,986,160 元
Email:chemin-ali@tad.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一)基本資格: 1.政府核准登記之甲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且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公告之拒絕往來廠商。 2.廠商有經本處或其他政府機關登錄公告為拒絕往來或遭相關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間者,不得投標。 (二)應附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2.營造業登記證書。3.承攬工程手冊(第1~12頁)或工程記載手冊。(若該業之主管法令規定無承攬手冊者可免附) 。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5.廠商納稅之證明。6.廠商信用之證明。7.投標廠商聲明書。8.廠商切結書1。9.營造業聲明書(僅限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提出)。10.標單(含工程估價單)。1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文件【詳如下列附加說明(五)】。12.押標金或其繳納憑證。13.本採購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14.工程企劃書一式10份。15.退還押標金申請單。註:各項資格文件審查,併依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各該表件及相關說明文件辦理。 (三)招標文件相關內容與本公告內容如有不?致時,請依照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機關請求釋疑。 (四)本採購案屬114-116年度之預算,該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五)有關投標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說明如下: 1.於截止投標日之前10年內,曾辦理吊索型橋梁之工程案件,且該工程需已竣工結算及其契約金額不低於本採購案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計3,999萬4,464元),或該工程橋梁完成長度不低於本採購案橋梁設計長度之五分之二(計54.4公尺)者,至少需1件。 2.上述經歷之證明文件應為: (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之影本,或;(2)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或;(3)契約連同驗收紀錄之影本,或;(4)其他經本機關或招標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 3.上開證明文件如無法充分證明規定資格時,應另附相關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之明細表)以佐證之。 4.上述之「原始定作人(業主)」指以享有工作成果為目的,出資規劃、興建工作物或採購該標的,並對該成果享有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權能者。 5.不同廠商提出同一履約經歷時,除非該等廠商得證明該經歷確屬由該等廠商分別完成外,本機關另得查證該等履約經歷是否屬實。 (六)有關圖號A-09說明4.本工程吊橋拆除作業包含地久吊橋及天長吊橋,與詳細價目表壹.二.28所載標的未一致一節,其中需拆除天長吊橋部分係屬誤繕,後續如決標後將依本採購案工程契約第1條第3款規定辦理補正。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基本資格: 1.政府核准登記之甲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且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公告之拒絕往來廠商。 2.廠商有經本處或其他政府機關登錄公告為拒絕往來或遭相關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間者,不得投標。 (二)應附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2.營造業登記證書。3.承攬工程手冊(第1~12頁)或工程記載手冊。(若該業之主管法令規定無承攬手冊者可免附) 。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5.廠商納稅之證明。6.廠商信用之證明。7.投標廠商聲明書。8.廠商切結書1。9.營造業聲明書(僅限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提出)。10.標單(含工程估價單)。1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文件【詳如下列附加說明(五)】。12.押標金或其繳納憑證。13.本採購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14.工程企劃書一式10份。15.退還押標金申請單。註:各項資格文件審查,併依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各該表件及相關說明文件辦理。 (三)招標文件相關內容與本公告內容如有不?致時,請依照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機關請求釋疑。 (四)本採購案屬114-116年度之預算,該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五)有關投標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說明如下: 1.於截止投標日之前10年內,曾辦理吊索型橋梁之工程案件,且該工程需已竣工結算及其契約金額不低於本採購案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計3,999萬4,464元),或該工程橋梁完成長度不低於本採購案橋梁設計長度之五分之二(計54.4公尺)者,至少需1件。 2.上述經歷之證明文件應為: (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之影本,或;(2)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或;(3)契約連同驗收紀錄之影本,或;(4)其他經本機關或招標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 3.上開證明文件如無法充分證明規定資格時,應另附相關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之明細表)以佐證之。 4.上述之「原始定作人(業主)」指以享有工作成果為目的,出資規劃、興建工作物或採購該標的,並對該成果享有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權能者。 5.不同廠商提出同一履約經歷時,除非該等廠商得證明該經歷確屬由該等廠商分別完成外,本機關另得查證該等履約經歷是否屬實。 (六)有關圖號A-09說明4.本工程吊橋拆除作業包含地久吊橋及天長吊橋,與詳細價目表壹.二.28所載標的未一致一節,其中需拆除天長吊橋部分係屬誤繕,後續如決標後將依本採購案工程契約第1條第3款規定辦理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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