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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90111
公佈日期 : 2026/01/07
採購單位 : 高雄市議會
採購案號 : 1141200095
採購名稱 : 高雄市議會115年度議事會議系統及周邊設備維護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59073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76,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1200095
採購名稱:高雄市議會115年度議事會議系統及周邊設備維護
採購類別:採購-通信設備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議會
機關地址:830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路2段156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胡榮元
連絡人電話:(07)7470171#284
傳真號碼:(07)710921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16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22
開標日期:2025/12/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88,000 元
Email:titanhu@kcc.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審查(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審查內容詳本公告附加說明欄):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二、其他內容審查(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審查內容詳本公告附加說明欄): (一)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投標單 (四)切結書1 (五)委託代理授權書(得於投標時附於標封內,亦得於開標時出示,廠商負責人親自出席者免附)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基本資格審查: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列印之納稅證明查詢紀錄者,亦得做為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廠商若為分公司,應以總公司申請票據信用資料查詢,但為外國廠商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支機構者,不在此限。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票據信用資料者,亦得做為證明文件。) (四)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當年度有效會員證;廠商為外國廠商或非法人者免附。) 二、其他內容審查: (一)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投標單 (四)投標廠商之標價不得高於公告之預算(新臺幣288,000元) (五)切結書1 (六)委託代理授權書(得於投標時附於標封內,亦得於開標時出示,廠商負責人親自出席者免附。) 三、其他: (一)若投標廠商未依通知期限進行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者,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該權利;其不影響該廠商成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得以該廠商為決標對象。 (二)本採購案以最低標決標,為提高採購效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 (三)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無者免附);電子檔置於法務部廉政署網站(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8/6598/757491/855355/post)。 (四)本採購案截標日及開標日如遇本會停止上班者,自動順延至次一辦公日,開標時間以截標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五)欲參加投標之廠商如需現場勘查或詢問採購標的之規範、規格等詳細內容者,可於等標期內聯繫需求單位議事組鄭先生(電話:07-7470171轉263)。 (六)如有招標及投標文件、採購程序等相關問題者,請聯繫承辦採購單位總務組胡先生(電話:07-7470171轉284)。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基本資格審查: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列印之納稅證明查詢紀錄者,亦得做為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廠商若為分公司,應以總公司申請票據信用資料查詢,但為外國廠商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支機構者,不在此限。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票據信用資料者,亦得做為證明文件。) (四)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當年度有效會員證;廠商為外國廠商或非法人者免附。) 二、其他內容審查: (一)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投標單 (四)投標廠商之標價不得高於公告之預算(新臺幣288,000元) (五)切結書1 (六)委託代理授權書(得於投標時附於標封內,亦得於開標時出示,廠商負責人親自出席者免附。) 三、其他: (一)若投標廠商未依通知期限進行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者,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該權利;其不影響該廠商成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得以該廠商為決標對象。 (二)本採購案以最低標決標,為提高採購效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 (三)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無者免附);電子檔置於法務部廉政署網站(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8/6598/757491/855355/post)。 (四)本採購案截標日及開標日如遇本會停止上班者,自動順延至次一辦公日,開標時間以截標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五)欲參加投標之廠商如需現場勘查或詢問採購標的之規範、規格等詳細內容者,可於等標期內聯繫需求單位議事組鄭先生(電話:07-7470171轉263)。 (六)如有招標及投標文件、採購程序等相關問題者,請聯繫承辦採購單位總務組胡先生(電話:07-7470171轉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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