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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88839
公佈日期 : 2026/01/06
採購單位 : 彰化縣溪湖鎮公所
採購案號 : 114054
採購名稱 : 115年度溪湖鎮清潔隊車輛【輪胎】更換修護服務(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087416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41,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54
採購名稱:115年度溪湖鎮清潔隊車輛【輪胎】更換修護服務(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彰化縣溪湖鎮公所
機關地址:514彰化縣溪湖鎮湖東里青雅路58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許金財或白志全
連絡人電話:(04)8852121#216
傳真號碼:(04)881904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29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02
開標日期:2026/01/0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50,000 元
Email:ch25@xihu.ch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國內合法登記與提供標的有關廠商,如各種輪胎之翻修製造買賣業務; 或其營業項目為輪胎批發業(代號:F114050)或其營業項目為車胎零售業(代號:F214050)等相關業務者,且未受停業處份之業者或其營業項目為輪胎批發業(代號:F114050)或其營業項目為車胎零售業(代號:F214050)等相關業務者,且未受停業處份之業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開標時廠商經通知後如果未到場,廠商減價、說明、比減價格,依其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規定視同放棄之權利。 (二) 本機關所發之招標文件,廠商應詳為檢閱點清,如有遺漏,應即請本機關補足。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招標文件。 (三) 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本標案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四)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由本所通知後7個日曆天內依規定格式及所需文件製作契約書並用印完成送達機關,辦理簽約手續。 (五) 履約期限: 案係決標日或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或者維修總費用達契約上限為止,即視為合約終止。(決標日若早於115年1月1日者,契約起日為115年1月1日;決標日若晚於115年1月1日者,契約起日為決標日)。本案維修合約期間內若有增購車輛,得於採購範圍內辦理補換輪胎。(另詳契約條款)。 (六)付款辦法-分批付款:每月10日前送前月份輪胎檢查表、每月結算計價明細表及請款明細、維修清冊(含維修施作前、中、後照片,一式2份)、維修確認簽收單、並檢據向本所清潔隊請款。(每月結算付款。年底因會計年度結算本(12)月須於履約期限12月31日將請款核銷資料送達本所請款。) (七) 廠商標價若超過本標案積點單價者視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八) 廠商最低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 (九) 本須知(含招標規範)為合約條件之一,效力視同契約。 (十) 採購標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機關取得全部權利。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開標時廠商經通知後如果未到場,廠商減價、說明、比減價格,依其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規定視同放棄之權利。 (二) 本機關所發之招標文件,廠商應詳為檢閱點清,如有遺漏,應即請本機關補足。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招標文件。 (三) 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本標案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四)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由本所通知後7個日曆天內依規定格式及所需文件製作契約書並用印完成送達機關,辦理簽約手續。 (五) 履約期限: 案係決標日或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或者維修總費用達契約上限為止,即視為合約終止。(決標日若早於115年1月1日者,契約起日為115年1月1日;決標日若晚於115年1月1日者,契約起日為決標日)。本案維修合約期間內若有增購車輛,得於採購範圍內辦理補換輪胎。(另詳契約條款)。 (六)付款辦法-分批付款:每月10日前送前月份輪胎檢查表、每月結算計價明細表及請款明細、維修清冊(含維修施作前、中、後照片,一式2份)、維修確認簽收單、並檢據向本所清潔隊請款。(每月結算付款。年底因會計年度結算本(12)月須於履約期限12月31日將請款核銷資料送達本所請款。) (七) 廠商標價若超過本標案積點單價者視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八) 廠商最低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 (九) 本須知(含招標規範)為合約條件之一,效力視同契約。 (十) 採購標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機關取得全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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