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88786
公佈日期 : 2026/01/06
採購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15-1B-3
採購名稱 : 115年壽險資金投資不動產公允價值委託專業估價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902806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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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47,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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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1B-3
採購名稱:115年壽險資金投資不動產公允價值委託專業估價服務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丁鳴芳
連絡人電話:(02)23921310#2386
傳真號碼:(02)2396929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11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18
開標日期:2025/12/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54,000 元
Email:ming5650@mail.post.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規格洽詢單位:資產營運處 電話:(02)23921310- 2785 黃淑汶 小姐。
二、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公司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對廠商疑義之處理結果,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廠商就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日止。
三、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四、電子領標者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加值方案線上瀏覽招標文件之廠商,請務必確實領標並依規定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五、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路位址(IP)電子領標或投標,如有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址電子領標或投標情形,本公司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六、廠商資格摘要:
1.執行業務之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影本及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2.該估價機購具備5年以上不動產估價實務經驗之證明(請提供估價機構成立5年以上之證明,如統一發票編配通知書載明設立日、相關申請日,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3.該估價機購及執行業務之不動產估價師與本公司間無「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所規定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及最近5年無遭受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懲戒紀錄之聲明書(詳需求說明書附件1,同一事務所之不動產估價師請共同填寫)。
4.信用之證明。該估價機構及執行業務之不動產估價師之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利用政府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之票據信用資料,得免查覆單位圖章)。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書(詳需求說明書附件2)。
6.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七、另本採購案之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補充說明如下: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
八、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規格洽詢單位:資產營運處 電話:(02)23921310- 2785 黃淑汶 小姐。
二、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公司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對廠商疑義之處理結果,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廠商就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日止。
三、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四、電子領標者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加值方案線上瀏覽招標文件之廠商,請務必確實領標並依規定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五、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路位址(IP)電子領標或投標,如有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址電子領標或投標情形,本公司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六、廠商資格摘要:
1.執行業務之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影本及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2.該估價機購具備5年以上不動產估價實務經驗之證明(請提供估價機構成立5年以上之證明,如統一發票編配通知書載明設立日、相關申請日,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3.該估價機購及執行業務之不動產估價師與本公司間無「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所規定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及最近5年無遭受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懲戒紀錄之聲明書(詳需求說明書附件1,同一事務所之不動產估價師請共同填寫)。
4.信用之證明。該估價機構及執行業務之不動產估價師之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利用政府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之票據信用資料,得免查覆單位圖章)。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書(詳需求說明書附件2)。
6.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七、另本採購案之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補充說明如下: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
八、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