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88529
公佈日期 : 2026/01/06
採購單位 : 花蓮縣瑞穗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50302
採購名稱 : 115年度瑞穗鄉路燈汰換增設及維護管理工程(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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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625689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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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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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749,85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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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302
採購名稱:115年度瑞穗鄉路燈汰換增設及維護管理工程(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採購-水電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瑞穗鄉公所
機關地址:978花蓮縣瑞穗鄉成功南路19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藍子修
連絡人電話:(03)8872222#193
傳真號碼:(03)887554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19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30
開標日期:2025/12/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780,211 元
Email:lan8878107@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資格:依法設立之公司、行號之丙級電器承裝業(營業項目有電器承裝業E601010)證照或相關證明文件,且無採購法第七章罰則及第一百零一條至一百零三條之相關違法情形者。
(二)應檢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立案證明(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等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公會或商業體證明,如會員證。
4.商業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以下擇一)
a.已在花蓮縣瑞穗鄉、玉里鎮、光復鄉設有辦公處所之證明。
b.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在花蓮縣瑞穗鄉、玉里鎮、光復鄉設立辦公處所之證明。
附加說明 : 1、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 ://web.pcc.gov.tw)付費下載。電子領標程序簡序如下:進入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點選畫面中「常用查詢」項下之「標案查詢」,再依畫面程序操作。招標文件附款方式:概不退還;電子領標使用中華電信(Hinet)點數卡付費 ,購買點數卡相關事宜請至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洽詢,或至中華電信(Hinet)點數卡首頁(網址:http://e-pay.hinet.net)查詢。
2、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切實遵守空氣污染防治法及工地安全等法令規定,隨時負責工地環境保護與操作人員安全。廠商未依契約規定維持工地環境,導致機關受罰時,罰緩由機關通知廠商繳納,未依限繳納者自履約保證金或工程款中直接扣價。
3、以現金繳納押標金者,請至瑞穗鄉公庫(瑞穗鄉農會)繳納並將繳納押標金之單據附於投標文件內檢附。
4、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附上該標憑據書面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俾利本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盡面明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所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5、本案採分段開標,開標後經審查結果未依招標文件規定附寄相關資料文件者,為不合格標,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6、遇減價情形投標廠商未到場,主持人得當場限期廠商到場減價,廠商未於期限到場視同放棄減價權利,廠商全數未到場再擇時通知減價。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 ://web.pcc.gov.tw)付費下載。電子領標程序簡序如下:進入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點選畫面中「常用查詢」項下之「標案查詢」,再依畫面程序操作。招標文件附款方式:概不退還;電子領標使用中華電信(Hinet)點數卡付費 ,購買點數卡相關事宜請至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洽詢,或至中華電信(Hinet)點數卡首頁(網址:http://e-pay.hinet.net)查詢。
2、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切實遵守空氣污染防治法及工地安全等法令規定,隨時負責工地環境保護與操作人員安全。廠商未依契約規定維持工地環境,導致機關受罰時,罰緩由機關通知廠商繳納,未依限繳納者自履約保證金或工程款中直接扣價。
3、以現金繳納押標金者,請至瑞穗鄉公庫(瑞穗鄉農會)繳納並將繳納押標金之單據附於投標文件內檢附。
4、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附上該標憑據書面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俾利本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盡面明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所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5、本案採分段開標,開標後經審查結果未依招標文件規定附寄相關資料文件者,為不合格標,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6、遇減價情形投標廠商未到場,主持人得當場限期廠商到場減價,廠商未於期限到場視同放棄減價權利,廠商全數未到場再擇時通知減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