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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88347
公佈日期 : 2026/01/06
採購單位 :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採購案號 : tym11403-17
採購名稱 : 高階健檢整修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281586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tym11403-17
採購名稱:高階健檢整修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10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過鵬飛
連絡人電話:(03)3384889#1141
傳真號碼:(03)338153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25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08
開標日期:2025/12/0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3,695,593 元
Email:M151@tyvh.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E101011丙等(含)綜合營造業以上或E801060室內裝修業。
附加說明 :
(一) 基本資格: E 101011丙等(含)綜合營造業以上或E801060室內裝修業。 需檢附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說明: (1) 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證明文件設立或登記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須檢附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例如:財團法人登記證書、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立案證書、合作社登記證或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文等)。 2. 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影本) 3. 無「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4 項、第 38 條、第 39 條、第 103 條第 1 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二) 與履約能力相關: 1.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2. 投標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完成之製造、供應或承做相關經驗之經歷證明文件應為(下列3種擇1即可): (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 (2)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 (3)契約連同驗收紀錄 上開投標應備文件,除押標金繳納證明外,廠商得以影本繳驗,惟本院於決標後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以供查核。 凡未依規定繳驗上述文件者不得投標。廠商投標文件如經本院複審發現有不合格情形,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或非屬營利法人、商業團體之身心障礙福利機購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繳稅證明文件。餘詳如招標規範。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 基本資格: E 101011丙等(含)綜合營造業以上或E801060室內裝修業。 需檢附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說明: (1) 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證明文件設立或登記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須檢附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例如:財團法人登記證書、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立案證書、合作社登記證或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文等)。 2. 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影本) 3. 無「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4 項、第 38 條、第 39 條、第 103 條第 1 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二) 與履約能力相關: 1.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2. 投標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完成之製造、供應或承做相關經驗之經歷證明文件應為(下列3種擇1即可): (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 (2)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 (3)契約連同驗收紀錄 上開投標應備文件,除押標金繳納證明外,廠商得以影本繳驗,惟本院於決標後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以供查核。 凡未依規定繳驗上述文件者不得投標。廠商投標文件如經本院複審發現有不合格情形,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或非屬營利法人、商業團體之身心障礙福利機購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繳稅證明文件。餘詳如招標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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