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88334
公佈日期 : 2026/01/06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採購案號 : TYC114-61
採購名稱 : 桃園市中壢區中原文創園區停車場鋪面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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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462597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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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884,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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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TYC114-61
採購名稱:桃園市中壢區中原文創園區停車場鋪面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蔡小姐
連絡人電話:(03)3322592#8808
傳真號碼:(03)333192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17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29
開標日期:2025/12/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900,000 元
Email:10036287@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
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文件。
【其他】:
1.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
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2.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
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
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3.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
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
廠商如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文化局文化設施科(03-3322592#8808)蔡小姐。
4.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5. 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年7月16日桃稅消字第1032151046號函說
明:工程、勞務、財物採購廠商得標後請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依契據性
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第64條>
(一) 廠商基本資格下列其一:土木包工業(營業項目代碼E102011)或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營業項目代碼E101011)。
(二) 應檢附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內容請逐項填寫並標示代表廠商名稱、日期,並請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2.押標金繳納憑據: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押標金新臺幣19萬元)。
3.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但免繳營業稅之廠商得免提供。
4.廠商信用證明:無退票紀錄,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提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正式登記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丙等綜合營造廠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二千七百萬元) (營業項目代碼E101011):
a.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或公司登記證明書。
b.承攬工程手冊。
c.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如係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得免繳驗該等(前三項)證明文件。
(2)土木包工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720萬元)(營業項目代碼E102011):
a.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或公司登記證明書。
b.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如係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得免繳驗該等(前三項)證明文件。
6.電子領標憑據。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7.採購標單兼切結書:請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
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文件。
【其他】:
1.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
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2.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
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
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3.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
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
廠商如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文化局文化設施科(03-3322592#8808)蔡小姐。
4.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5. 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年7月16日桃稅消字第1032151046號函說
明:工程、勞務、財物採購廠商得標後請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依契據性
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第64條>
(一) 廠商基本資格下列其一:土木包工業(營業項目代碼E102011)或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營業項目代碼E101011)。
(二) 應檢附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內容請逐項填寫並標示代表廠商名稱、日期,並請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2.押標金繳納憑據: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押標金新臺幣19萬元)。
3.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但免繳營業稅之廠商得免提供。
4.廠商信用證明:無退票紀錄,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提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正式登記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丙等綜合營造廠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二千七百萬元) (營業項目代碼E101011):
a.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或公司登記證明書。
b.承攬工程手冊。
c.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如係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得免繳驗該等(前三項)證明文件。
(2)土木包工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720萬元)(營業項目代碼E102011):
a.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或公司登記證明書。
b.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如係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得免繳驗該等(前三項)證明文件。
6.電子領標憑據。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7.採購標單兼切結書:請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