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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88247
公佈日期 : 2026/01/06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採購案號 : JH15010P016
採購名稱 : 電腦數值控制銑床等2項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734951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251,285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JH15010P016
採購名稱:電腦數值控制銑床等2項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401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採購科 李小姐
連絡人電話:(04)22112660#508355
傳真號碼:(04)2212382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21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03
開標日期:2025/12/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950,000 元
Email:msmpc401@mail.mil.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本案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
附加說明 :
1.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之期限至民國114年11月25日1700時止;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4年12月02日1700時止,均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2112660、22112423分機508355、傳真:(04)22123820,地址:401011 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 2.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必須於封套上書明本案購案案號、廠商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及統一編號(信封格式詳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三,廠商可自行參考運用)。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前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與廠商投標報價單相同)參標。 4.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方式辦理。 5.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本案採分項報價、總價決標。 (1)投標須知附錄六-1之投標廠商報價單標價請填寫全案總價。 (2)各分項單價及各分項總價請另填寫於投標廠商報價單標價欄位下方分項欄位。 6.廠商標價(含各分項報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7.如欲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等作為本案之押標金,受款人(抬頭)為「生產服務基金─生產四0一廠413專戶」。 8.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到場之廠商,招標單位將依採購法第60條踐行通知程序,逕依廠商投標文件所載電話號碼通知限期到場,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詳投標須知第27點)。 9.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含港澳地區)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10.依國家安全法第11條規定,為確保國防軍品及設施之安全,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或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之個人或法人、機構或團體之人員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得標廠商於履約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1)對用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產製品或服務,知悉原產地、國籍或登記地係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而為交付或提供。 (2)知悉係不實之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 11.得標廠商違反前款規定時,將依國家安全法第12條相關罰則規定?理。 12.得標商請依印花稅法檢附印花稅。 13.本案因預算尚未核定,依「國軍採購作業規定」第○四一點規定先行開標,並保留決標,俟預算奉核後再行決標、簽約;如預算未奉核定,則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予決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之期限至民國114年11月25日1700時止;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4年12月02日1700時止,均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2112660、22112423分機508355、傳真:(04)22123820,地址:401011 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 2.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必須於封套上書明本案購案案號、廠商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及統一編號(信封格式詳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三,廠商可自行參考運用)。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前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與廠商投標報價單相同)參標。 4.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方式辦理。 5.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本案採分項報價、總價決標。 (1)投標須知附錄六-1之投標廠商報價單標價請填寫全案總價。 (2)各分項單價及各分項總價請另填寫於投標廠商報價單標價欄位下方分項欄位。 6.廠商標價(含各分項報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7.如欲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等作為本案之押標金,受款人(抬頭)為「生產服務基金─生產四0一廠413專戶」。 8.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到場之廠商,招標單位將依採購法第60條踐行通知程序,逕依廠商投標文件所載電話號碼通知限期到場,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詳投標須知第27點)。 9.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含港澳地區)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10.依國家安全法第11條規定,為確保國防軍品及設施之安全,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或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之個人或法人、機構或團體之人員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得標廠商於履約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1)對用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產製品或服務,知悉原產地、國籍或登記地係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而為交付或提供。 (2)知悉係不實之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 11.得標廠商違反前款規定時,將依國家安全法第12條相關罰則規定?理。 12.得標商請依印花稅法檢附印花稅。 13.本案因預算尚未核定,依「國軍採購作業規定」第○四一點規定先行開標,並保留決標,俟預算奉核後再行決標、簽約;如預算未奉核定,則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予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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