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87856
公佈日期 : 2026/01/06
採購單位 :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採購案號 : e11420
採購名稱 : 115年度龜山區橋梁維修及附屬設施改善工程(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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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9684903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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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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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0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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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e11420
採購名稱:115年度龜山區橋梁維修及附屬設施改善工程(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機關地址:333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高銓成
連絡人電話:(03)3203711#602
傳真號碼:(03)350829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08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22
開標日期:2025/12/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378,390 元
Email:10029787@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六)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
(七)其它(營造業)登記證。
(八)電子領標憑據。
以上廠商投標時所需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64點及廠商投標文件審查標中臚列。
附加說明 : 1.本案依投標須知第60點規定,本採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2.本案押標金為新臺幣26萬元整(如為本票、支票等等,請併同影印並填寫「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另抬頭註明:桃園市龜山區公所)。並與其他廠商證明文件依照「投標廠商查驗證件審查表」依序排列以憑機關辦理審查。如為現金匯款者請將匯款相關證明與投標文件一併附入證件封/(外標封)文件中以憑審查。(以現金匯款者,後續如未得標,其退款程序,將依本所相關退款程序規定辦理)。
3.履約保證金金額為一定金額:新臺幣53萬元整/決標次日起10日內繳納完畢。
4.電子領標憑據說明詳投標須知第64點。
5.廠商於投標截止日前需自行上網注意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6.本採購案採分段開標,請將證件封(資格文件等)及標單封(價格文件等)裝入即外標封內。
7.本案如有流廢標情形時,請廠商取回原投標文件,該領回者:請務必攜帶個人證件、攜帶公司大小章或者已用公司大小印之授權書,以憑取回原投標文件。
8.標單封(價格文件等)文件中之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總表,詳細價目表等審查結果,如有以下情形,為未合招標文件規定:
(1)與本機關提供樣式不符。(2)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3)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工具書寫。(4)擅改本機關原訂內容。(5)標價超過本機關公告之預算金額者。(6)應為正本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印章。
9.各標封(外標封.證件封及標單封)置入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且各標封未填寫投標廠商名稱及地址,為未合招標文件規定。
10.標單封請裝入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估價單/標單:總表及詳細價目表,以上文件為正本請用印,並密封。
1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本案依投標須知第60點規定,本採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2.本案押標金為新臺幣26萬元整(如為本票、支票等等,請併同影印並填寫「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另抬頭註明:桃園市龜山區公所)。並與其他廠商證明文件依照「投標廠商查驗證件審查表」依序排列以憑機關辦理審查。如為現金匯款者請將匯款相關證明與投標文件一併附入證件封/(外標封)文件中以憑審查。(以現金匯款者,後續如未得標,其退款程序,將依本所相關退款程序規定辦理)。
3.履約保證金金額為一定金額:新臺幣53萬元整/決標次日起10日內繳納完畢。
4.電子領標憑據說明詳投標須知第64點。
5.廠商於投標截止日前需自行上網注意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6.本採購案採分段開標,請將證件封(資格文件等)及標單封(價格文件等)裝入即外標封內。
7.本案如有流廢標情形時,請廠商取回原投標文件,該領回者:請務必攜帶個人證件、攜帶公司大小章或者已用公司大小印之授權書,以憑取回原投標文件。
8.標單封(價格文件等)文件中之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總表,詳細價目表等審查結果,如有以下情形,為未合招標文件規定:
(1)與本機關提供樣式不符。(2)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3)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工具書寫。(4)擅改本機關原訂內容。(5)標價超過本機關公告之預算金額者。(6)應為正本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印章。
9.各標封(外標封.證件封及標單封)置入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且各標封未填寫投標廠商名稱及地址,為未合招標文件規定。
10.標單封請裝入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估價單/標單:總表及詳細價目表,以上文件為正本請用印,並密封。
1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