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87358
公佈日期 : 2026/01/05
採購單位 : 嘉義縣政府
採購案號 : 114YM461C1
採購名稱 : 115年度嘉義縣路容環境清潔維護(第一、二、三區)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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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4091688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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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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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6,7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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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YM461C1
採購名稱:115年度嘉義縣路容環境清潔維護(第一、二、三區)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嘉義縣政府
機關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1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道路養護科 李宛蓁
連絡人電話:(05)3622712#6216
傳真號碼:(05)362297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0/31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25
開標日期:2025/11/2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2,750,000 元
Email:jhen0907@mail.cyhg.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資格:經政府登記有案,依法登記執業之丙等綜合營造業以
上、環保相關企業社或公司等,經本府審查合格者。
(二)證明文件:參選廠商須檢具下列證件及文件資料。
(1)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
(2)當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
(3)投標分區意願表正本(依投標意願順序請務必三區都須填寫,
不得僅填寫1區且意願順序不得重覆,如1、1、1或2、2、 2)。
(4)投標廠商或協力廠商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影本)。
(5)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6)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
(7)投標廠商聲明書。
(8)切結書。
附加說明 : 後續擴充:本案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擴充期間及擴充金額說明如下:
第一區:
1.第一期為當年度(115年度)後續擴充,期間為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為新台幣2,750,000元整。
2.第二期為跨年度(116年度)後續擴充,期間為116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為新台幣17,150,000元整。
3.如第二期經費用罄後才啟用第三期擴充,第三期為116年度後續擴充,期間為116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為新台幣2,750,000元整。
第二區:
1.第一期為當年度(115年度)後續擴充,期間為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為新台幣2,750,000元整。
2.第二期為跨年度(116年度)後續擴充,期間為116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為新台幣24,480,000元整。
3.如第二期經費用罄後才啟用第三期擴充,第三期為116年度後續擴充,期間為116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為新台幣2,750,000元整。
第三區:
1.第一期為當年度(115年度)後續擴充,期間為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為新台幣2,750,000元整。
2.第二期為跨年度(116年度)後續擴充,期間為116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為新台幣21,120,000元整。
3.如第二期經費用罄後才啟用第三期擴充,第三期為116年度後續擴充,期間為116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為新台幣2,750,000元整。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辦理決標程序。
※本案招標文件如有規定廠商投標時應檢附切結書,倘廠商檢附之切結書未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另本案招標文件如有規定廠商應於切結書加蓋投標廠商印章,該部分規定無效(意即切結書以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即可,無須另行加蓋「投標廠商章」)。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6月4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271號函示(公開於該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投標廠商檢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未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另本案招標文件就投標廠商聲明書蓋章之規定如有與該函示牴觸之部分,該部分無效。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廠商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停用不再採用),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
※本案履約期限請依契約書規定期限履約。
※本府發包中心科(電話:05-3620123轉8271;傳真:05-3620092)
※電子領標:網址hppt://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本府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評選日期.地點]:詳招標文件。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後續擴充:本案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擴充期間及擴充金額說明如下:
第一區:
1.第一期為當年度(115年度)後續擴充,期間為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為新台幣2,750,000元整。
2.第二期為跨年度(116年度)後續擴充,期間為116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為新台幣17,150,000元整。
3.如第二期經費用罄後才啟用第三期擴充,第三期為116年度後續擴充,期間為116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為新台幣2,750,000元整。
第二區:
1.第一期為當年度(115年度)後續擴充,期間為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為新台幣2,750,000元整。
2.第二期為跨年度(116年度)後續擴充,期間為116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為新台幣24,480,000元整。
3.如第二期經費用罄後才啟用第三期擴充,第三期為116年度後續擴充,期間為116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為新台幣2,750,000元整。
第三區:
1.第一期為當年度(115年度)後續擴充,期間為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為新台幣2,750,000元整。
2.第二期為跨年度(116年度)後續擴充,期間為116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為新台幣21,120,000元整。
3.如第二期經費用罄後才啟用第三期擴充,第三期為116年度後續擴充,期間為116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為新台幣2,750,000元整。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辦理決標程序。
※本案招標文件如有規定廠商投標時應檢附切結書,倘廠商檢附之切結書未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另本案招標文件如有規定廠商應於切結書加蓋投標廠商印章,該部分規定無效(意即切結書以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即可,無須另行加蓋「投標廠商章」)。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6月4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271號函示(公開於該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投標廠商檢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未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另本案招標文件就投標廠商聲明書蓋章之規定如有與該函示牴觸之部分,該部分無效。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廠商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停用不再採用),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
※本案履約期限請依契約書規定期限履約。
※本府發包中心科(電話:05-3620123轉8271;傳真:05-3620092)
※電子領標:網址hppt://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本府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評選日期.地點]:詳招標文件。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