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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86352
公佈日期 : 2026/01/05
採購單位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採購案號 : 115015
採購名稱 : 115年財稅行政大樓監視設備更新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59073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8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15
採購名稱:115年財稅行政大樓監視設備更新案
採購類別:採購-照相攝影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機關地址: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二十五號8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黃荷婷
連絡人電話:(07)2299825#125
傳真號碼:(07)229982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20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27
開標日期:2025/11/2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85,000 元
Email:mimi7912@kcg.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應需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替。【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押標金繳納憑據。 5.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電子領標憑據紙本)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倘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因故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辦公者,領、投標截止時間或開標時間依序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地點,本局不另行通知。 (二) 參與投標廠商報價單為含營業稅。 (三) 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四) 廠商投標前應詳閱招標文件,並自行勘查委託地點,俾充分瞭解機關委託事項,研判可能影響成本因素後,據以合理擬定價格及準備其他投標文件。如得標簽約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藉詞要求另列項目補償計價。 (五) 開標前機關如有政府採購法第48條情形,得宣布停止開標。 (六) 本案有權參加開標之投標廠商出席人員應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印章及出席證明按照開標時間及地點參加開標,並攜帶本機關發售招標文件中所附之「授權書」、「出席證明」,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得以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或有視同未到場之情形者,本局不另行通知,視同放棄前述各項權利。 (七) 本案以決標日為簽約日,惟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10日內將用印後契約書送達本局以完成雙方書面簽約手續。 (八) 廠商投標文件內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如以文字為數次表示之總標價不一致時,以最低額為準。 (九)本招標案係屬高雄市財稅行政大樓之監視設備更新採購,為配合本大樓管理委員會任期,爰由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辦理招標,屆時決標後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與得標廠商簽訂本契約,並辦理後續履約管理及驗收相關事宜。 (十)廠商所供應整體標的之組成項目(例如製成品之特定組件、工程內含之材料與設施),其不得為大陸廠牌、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產品之項目:監視主機、攝影機、顯示器。 (十一)本採購開標採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 示內含資格標或價格標等(資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十二)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於公告之預算者。(詳投標須知) [補充檢舉受理單位]: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 電話: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E-mail:eth@kcg.gov.tw。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2樓。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倘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因故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辦公者,領、投標截止時間或開標時間依序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地點,本局不另行通知。 (二) 參與投標廠商報價單為含營業稅。 (三) 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四) 廠商投標前應詳閱招標文件,並自行勘查委託地點,俾充分瞭解機關委託事項,研判可能影響成本因素後,據以合理擬定價格及準備其他投標文件。如得標簽約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藉詞要求另列項目補償計價。 (五) 開標前機關如有政府採購法第48條情形,得宣布停止開標。 (六) 本案有權參加開標之投標廠商出席人員應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印章及出席證明按照開標時間及地點參加開標,並攜帶本機關發售招標文件中所附之「授權書」、「出席證明」,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得以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或有視同未到場之情形者,本局不另行通知,視同放棄前述各項權利。 (七) 本案以決標日為簽約日,惟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10日內將用印後契約書送達本局以完成雙方書面簽約手續。 (八) 廠商投標文件內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如以文字為數次表示之總標價不一致時,以最低額為準。 (九)本招標案係屬高雄市財稅行政大樓之監視設備更新採購,為配合本大樓管理委員會任期,爰由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辦理招標,屆時決標後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與得標廠商簽訂本契約,並辦理後續履約管理及驗收相關事宜。 (十)廠商所供應整體標的之組成項目(例如製成品之特定組件、工程內含之材料與設施),其不得為大陸廠牌、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產品之項目:監視主機、攝影機、顯示器。 (十一)本採購開標採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 示內含資格標或價格標等(資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十二)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於公告之預算者。(詳投標須知) [補充檢舉受理單位]: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 電話: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E-mail:eth@kcg.gov.tw。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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