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85050
公佈日期 : 2026/01/02
採購單位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
採購案號 : 31811505
採購名稱 : 115年度屏南產業園區路燈維護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222660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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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48,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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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31811505
採購名稱:115年度屏南產業園區路燈維護工作
採購類別:採購-水電類
採購單位: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
機關地址:940屏東縣枋寮鄉東海村屏南路36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劉順龍
連絡人電話:(08)8665290
傳真號碼:(08)866755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24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30
開標日期:2025/12/3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83,802 元
Email:slliou2@bip.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
a.屬營業稅繳稅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b.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章及查覆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4.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
5.檢附投標廠商切結書
6.檢附電子領標憑證或機關領標收據
二、比減價說明: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至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派員到場亦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依據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若2家以上廠商標價同為最低標且進入底價,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以抽籤決定決標對象,若廠商未到場逕由主辦單位代為抽籤。
三、本案採購標的如有疑問請洽詢業務承辦人陳建志先生(08)8665290轉8764。
四、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
a.屬營業稅繳稅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b.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章及查覆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4.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
5.檢附投標廠商切結書
6.檢附電子領標憑證或機關領標收據
二、比減價說明: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至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派員到場亦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依據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若2家以上廠商標價同為最低標且進入底價,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以抽籤決定決標對象,若廠商未到場逕由主辦單位代為抽籤。
三、本案採購標的如有疑問請洽詢業務承辦人陳建志先生(08)8665290轉8764。
四、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