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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84929
公佈日期 : 2026/01/02
採購單位 : 中央印製廠
採購案號 : 1141211Z08
採購名稱 : 財物投保火險1年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324572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433,817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1211Z08
採購名稱:財物投保火險1年
採購類別:採購-消防保險安全保全
採購單位:中央印製廠
機關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張志賢
連絡人電話:(02)22156789#146
傳真號碼:(02)2214262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23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26
開標日期:2025/12/2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90,000 元
Email:zzx3222@mail.cepp.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財政部(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發之保險公司營業執照影本(營業項目需含財產保險業務)。 (2)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3) 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C-1)。 投標廠商聲明書應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未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資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附件C-2公職人員及關係人 身分關係揭露表)。 (4) 電子投標廠商需將電子領標憑據傳輸至電子投標系統「資格標封」內。 (5)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6) 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得□不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投標。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採購開標採: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及價格標:資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投標廠商之「資格標(封)」文件不得報列標價,否則該標不予接受;「資格標」經本廠審查不合格者,或價格標開標前經本廠發現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應不予開標情形者,「價格標(封)」不予開啟,並原封發還。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分別裝封並標示『財物投保火險1年 資格標(封)』及『財物投保火險1年 價格標(封)』,價格標未單獨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參與電子投開標廠商注意事項請詳附錄2。 二、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按期申報者為114年9-10月、按月申報者為114年11月)證明者,得以前一期(按期申報者為114年7-8月、按月申報者為114年10月)之納稅證明代之。上述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C-1)。投標廠商聲明書應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未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資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附件C-2公職人員及關係人 身分關係揭露表)。 四、電子投標廠商需將電子領標憑據傳輸至電子投標系統「資格標封」內。五、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六、「價格標(封)」文件內容:1.「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及「中央印製廠財物投保火險報價明細表(附件A)」。2.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投標總價應含稅及其必要之稅捐)。3.「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應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 簽名或蓋章,未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投標文件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七、保險期間:1年。自114年12月31日24時起至115年12月31日24時止。 八、保險地點: (一)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 (二)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2段200號及363號。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採購開標採: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及價格標:資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投標廠商之「資格標(封)」文件不得報列標價,否則該標不予接受;「資格標」經本廠審查不合格者,或價格標開標前經本廠發現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應不予開標情形者,「價格標(封)」不予開啟,並原封發還。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分別裝封並標示『財物投保火險1年 資格標(封)』及『財物投保火險1年 價格標(封)』,價格標未單獨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參與電子投開標廠商注意事項請詳附錄2。 二、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按期申報者為114年9-10月、按月申報者為114年11月)證明者,得以前一期(按期申報者為114年7-8月、按月申報者為114年10月)之納稅證明代之。上述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C-1)。投標廠商聲明書應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未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資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附件C-2公職人員及關係人 身分關係揭露表)。 四、電子投標廠商需將電子領標憑據傳輸至電子投標系統「資格標封」內。五、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六、「價格標(封)」文件內容:1.「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及「中央印製廠財物投保火險報價明細表(附件A)」。2.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投標總價應含稅及其必要之稅捐)。3.「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應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 簽名或蓋章,未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投標文件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七、保險期間:1年。自114年12月31日24時起至115年12月31日24時止。 八、保險地點: (一)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 (二)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2段200號及3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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