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84492
公佈日期 : 2026/01/02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採購案號 : 114A26
採購名稱 : 114年度檔案庫房設備與環境改善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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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6014148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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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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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398,06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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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A26
採購名稱:114年度檔案庫房設備與環境改善採購案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2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劉晏如小姐
連絡人電話:(03)3322101#7435~7437
傳真號碼:(03)336977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19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29
開標日期:2025/12/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00,000 元
Email:10049792@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3.電子領標憑據
請詳見投標須知第64條
附加說明 : 1.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 者,以1日計。
3.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4.如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洽本公告「機關資料」所載之聯絡人 秘書室劉晏如小姐(03-3322101分機7435~7437)。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 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請洽本局秘書室陳妙熏小姐(03-3322101分機7435~7437)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5.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2477。
6.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1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7.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8.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 者,以1日計。
3.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4.如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洽本公告「機關資料」所載之聯絡人 秘書室劉晏如小姐(03-3322101分機7435~7437)。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 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請洽本局秘書室陳妙熏小姐(03-3322101分機7435~7437)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5.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2477。
6.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1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7.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8.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