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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84195
公佈日期 : 2026/01/02
採購單位 : 桃園市立新屋高級中等學校
採購案號 : xwsh114015
採購名稱 : 114學年度第二學期高中教科書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424987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105,137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xwsh114015
採購名稱:114學年度第二學期高中教科書
採購類別:採購-印刷及出版品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立新屋高級中等學校
機關地址:327桃園市新屋區中興路11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張家誠
連絡人電話:(03)4772029#511
傳真號碼:(03)477538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05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17
開標日期:2025/12/1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382,020 元
Email:sw511@swjh.tyc.edu.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應依式填寫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二、廠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符合相關營業項目,與本案標的有關之具履約能力者】 三、納稅證明文件: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需求不勾選)。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所得稅證明:(本項適用於【無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廠商信用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五、切結書1(投標時檢附) 六、電子領標憑據 「(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 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 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 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 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 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3. 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 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 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 ,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 廠商不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七、押標金憑證 (如:支票新臺幣20,000元)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應依式填寫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二、廠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符合相關營業項目,與本案標的有關之具履約能力者】 三、納稅證明文件: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需求不勾選)。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所得稅證明:(本項適用於【無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廠商信用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五、切結書1(投標時檢附) 六、電子領標憑據 「(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 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 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 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 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 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3. 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 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 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 ,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 廠商不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七、押標金憑證 (如:支票新臺幣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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