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83952
公佈日期 : 2026/01/02
採購單位 : 屏東縣政府
採購案號 : E1141120-1
採購名稱 : 屏東客青基地暨托嬰中心新建規劃設計暨履約監造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276325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0,209,836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E1141120-1
採購名稱:屏東客青基地暨托嬰中心新建規劃設計暨履約監造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屏東縣政府
機關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勞動暨青年發展處青年事務科何翊華
連絡人電話:(08)7558048#707
傳真號碼:(08)752958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28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08
開標日期:2025/12/0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0,418,200 元
Email:a251687@oa.pth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建築師事務所,營(執)業範圍應包含提供建築工程之設計或監造等服務,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載之不良紀錄者。
附加說明 :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親自購領: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1日止,於每日辦公時間內逕向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庶務科購領。
通訊購領:自公告日起自備回郵大信封,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限時掛號郵資(票)新台幣37元,連同文件費(限郵政匯票註明受款人為屏東縣政府)逕寄「屏東市自由路527號」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庶務科購領。
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1日止,自行連結「政府電子採購網」繳費下載電子檔案。
招標文件費:光碟片乙份新台幣50元整。
(二)、收受投標文件方式及地點:以限時掛號或快捷郵遞寄達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採購品管科或於上班時間內專人送達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文書檔案科。
(三)、押標金、履約保證金額度:新台幣0元。
(四)、決標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第52條第1項第3款(準用)規定辦理。
(五)、資格審查合格廠商之評選會時間另行通知。
(六)、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本府因故(如天然災害等)停止辦公時,其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分別順延至該日之次辦公日。
(七)、為配合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自即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請各投標廠商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提出,另須檢附詳細營業項目資料,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者為無效。前述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八) 本案服務費用採工程建造費百分比法計價,計價標準詳標價清單、契約及相關附件內容,廠商標單標價請以「統一折扣率」填寫,填寫總額若超過100%為無效標,不予減價機會。
(九)本案預算尚未完成法定程序,擬先辦理招標程序並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再辦理決標。倘最終未獲法定程序審議通過或部分遭刪除,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辦理。
(十)、有關投標、開標或審標等相關疑義可先洽詢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採購品管科吳小姐 分機6801,餘如契約條款、評選及服務內容等相關疑義,請逕洽勞動暨青年發展處青年事務科何翊華,電話:08-7558048-707。
附註:
一、本採購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1條規定:變更招標文件內容(契約第5條附件一監造服務費請領方式)不延長等標期。
二、本採購案原訂領標及投標期限不予延長。
三、已領標廠商得持原購領憑證至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採購品管科換領本次更正部分之招標文件(光碟),已電子領標者亦請於異動後重新辦理電子領標下載,未依更正文件投標者,得標後仍應依本次更正內容辦理訂約。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親自購領: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1日止,於每日辦公時間內逕向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庶務科購領。
通訊購領:自公告日起自備回郵大信封,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限時掛號郵資(票)新台幣37元,連同文件費(限郵政匯票註明受款人為屏東縣政府)逕寄「屏東市自由路527號」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庶務科購領。
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1日止,自行連結「政府電子採購網」繳費下載電子檔案。
招標文件費:光碟片乙份新台幣50元整。
(二)、收受投標文件方式及地點:以限時掛號或快捷郵遞寄達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採購品管科或於上班時間內專人送達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文書檔案科。
(三)、押標金、履約保證金額度:新台幣0元。
(四)、決標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第52條第1項第3款(準用)規定辦理。
(五)、資格審查合格廠商之評選會時間另行通知。
(六)、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本府因故(如天然災害等)停止辦公時,其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分別順延至該日之次辦公日。
(七)、為配合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自即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請各投標廠商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提出,另須檢附詳細營業項目資料,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者為無效。前述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八) 本案服務費用採工程建造費百分比法計價,計價標準詳標價清單、契約及相關附件內容,廠商標單標價請以「統一折扣率」填寫,填寫總額若超過100%為無效標,不予減價機會。
(九)本案預算尚未完成法定程序,擬先辦理招標程序並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再辦理決標。倘最終未獲法定程序審議通過或部分遭刪除,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辦理。
(十)、有關投標、開標或審標等相關疑義可先洽詢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採購品管科吳小姐 分機6801,餘如契約條款、評選及服務內容等相關疑義,請逕洽勞動暨青年發展處青年事務科何翊華,電話:08-7558048-707。
附註:
一、本採購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1條規定:變更招標文件內容(契約第5條附件一監造服務費請領方式)不延長等標期。
二、本採購案原訂領標及投標期限不予延長。
三、已領標廠商得持原購領憑證至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採購品管科換領本次更正部分之招標文件(光碟),已電子領標者亦請於異動後重新辦理電子領標下載,未依更正文件投標者,得標後仍應依本次更正內容辦理訂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