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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83306
公佈日期 : 2025/12/31
採購單位 : 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14-11-103
採購名稱 : 115年度中壢區公園土建設施改善工程(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684667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1,5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11-103
採購名稱:115年度中壢區公園土建設施改善工程(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機關地址:320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8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公園管理課 丘軒分機3103 ;葉碧翎
連絡人電話:(03)4271801#6007
傳真號碼:(03)427910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04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10
開標日期:2025/12/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4,000,000 元
Email:10020073@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4.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5.有效公會會員證。
附加說明 :
1.本案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採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會議時間:114年12月16日下午2時,審查(簡報)地點於本所六樓開標室,請自行準備筆電。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公園管理課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3.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聯絡03-4271801公園管理課 丘軒分機3103,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請聯絡03-4271801秘書室葉碧翎分機6007。 4.履約地點:桃園巿中壢區。 5.履約期限:機關通知開工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或經費尚未用罄得展延至下一相關標案開工日止或至116年3月31日止,詳契約第7條。 6.履約保證金:新臺幣前、後站各60萬元整廠商有「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 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 7.其他說明:基於合理的備標成本及等標期,廠商應被認為已取得了履約所需之全部必要資料,包含(但不限於)法令、天候條件及機關負責提供之現場數據等,並於投標前已完成該資料之檢查 8.其他規定詳如投標須知、合約書及廠商具領投標資料明細表列文件。 9.中壢區公所政風室地址:中壢區環北路三八○號、電話(03)4228331傳真號碼:(03)4265523。 10.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或比減議價時,應依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若無攜帶身分證件者,視同放棄比減議價機會。 11.「本合約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12.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13.本案先行辦理招標作業,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議會審議通過後決標生效,如預算遭刪減或刪除,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14.每一廠商最多僅能得標1個「分區標」,開標順序為前站-後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本案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採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會議時間:114年12月16日下午2時,審查(簡報)地點於本所六樓開標室,請自行準備筆電。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公園管理課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3.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聯絡03-4271801公園管理課 丘軒分機3103,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請聯絡03-4271801秘書室葉碧翎分機6007。 4.履約地點:桃園巿中壢區。 5.履約期限:機關通知開工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或經費尚未用罄得展延至下一相關標案開工日止或至116年3月31日止,詳契約第7條。 6.履約保證金:新臺幣前、後站各60萬元整廠商有「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 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 7.其他說明:基於合理的備標成本及等標期,廠商應被認為已取得了履約所需之全部必要資料,包含(但不限於)法令、天候條件及機關負責提供之現場數據等,並於投標前已完成該資料之檢查 8.其他規定詳如投標須知、合約書及廠商具領投標資料明細表列文件。 9.中壢區公所政風室地址:中壢區環北路三八○號、電話(03)4228331傳真號碼:(03)4265523。 10.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或比減議價時,應依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若無攜帶身分證件者,視同放棄比減議價機會。 11.「本合約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12.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13.本案先行辦理招標作業,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議會審議通過後決標生效,如預算遭刪減或刪除,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14.每一廠商最多僅能得標1個「分區標」,開標順序為前站-後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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