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83103
公佈日期 : 2025/12/31
採購單位 :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採購案號 : 114-11-18b
採購名稱 : 115年度宜蘭縣營建工程污染管制及空污費徵收計畫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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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616145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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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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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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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11-18b
採購名稱:115年度宜蘭縣營建工程污染管制及空污費徵收計畫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機關地址:268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100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計畫)吳國華、(招標)邱于珊
連絡人電話:(03)9907755#216、505
傳真號碼:(03)990502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21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08
開標日期:2025/12/0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0,360,000 元
Email:g221418@mail.e-land.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廠商資格相關規定請詳見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一、應徵資格:應徵者應檢附具備下列第(一)項或(二)項資格相關資料,並符合第(三)項條件及檢附第(四)項文件。
(一)工程技術顧問業(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號:I101061,並應具環境工程之工程技術事項):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2.技師執業執照(應於該公司執業)。
3.納稅證明。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5.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二)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1.技師執照。
2.納稅證明。
3.技師公會會員證。
(三)本案不得共同投標,同一機構僅能就一採購案提出一應徵資格,機構內部各單位(含分公司),不可分別提出應徵之服務建議書,以維公平公正原則。
(四)本案服務建議書1式8本。
二、因本計畫具延續性,基於民眾權益、為民服務原則與避免污染管制空窗期,若116年度接續本計畫之招標案於116年1月1日前未完成決標,本案得標廠商須提供既有基本人力(包含計畫經理1人、辦理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相關行政業務3人、營建工程及噪音巡查6人)持續履行合約事項至116年度計畫決標日止,期限以不超過2個月為原則,與本局進行契約變更方式辦理。
三、本計畫倘未於115年1月1日前決標,將依實際決標日計算計畫執行期間契約價金。
四、本案係先行招標,115年度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將另案函知廠商決標事宜,並以預算通過日為決標日。如預算遭刪減,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由機關與廠商雙方協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如預算經議會全數刪除者,則以廢標處理。另外本案依預算法第54條、地方制度法第40條暨宜蘭縣政府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應徵資格:應徵者應檢附具備下列第(一)項或(二)項資格相關資料,並符合第(三)項條件及檢附第(四)項文件。
(一)工程技術顧問業(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號:I101061,並應具環境工程之工程技術事項):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2.技師執業執照(應於該公司執業)。
3.納稅證明。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5.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二)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1.技師執照。
2.納稅證明。
3.技師公會會員證。
(三)本案不得共同投標,同一機構僅能就一採購案提出一應徵資格,機構內部各單位(含分公司),不可分別提出應徵之服務建議書,以維公平公正原則。
(四)本案服務建議書1式8本。
二、因本計畫具延續性,基於民眾權益、為民服務原則與避免污染管制空窗期,若116年度接續本計畫之招標案於116年1月1日前未完成決標,本案得標廠商須提供既有基本人力(包含計畫經理1人、辦理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相關行政業務3人、營建工程及噪音巡查6人)持續履行合約事項至116年度計畫決標日止,期限以不超過2個月為原則,與本局進行契約變更方式辦理。
三、本計畫倘未於115年1月1日前決標,將依實際決標日計算計畫執行期間契約價金。
四、本案係先行招標,115年度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將另案函知廠商決標事宜,並以預算通過日為決標日。如預算遭刪減,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由機關與廠商雙方協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如預算經議會全數刪除者,則以廢標處理。另外本案依預算法第54條、地方制度法第40條暨宜蘭縣政府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