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82948
公佈日期 : 2025/12/31
採購單位 : 新北市立八里愛心教養院
採購案號 : 1141125
採購名稱 : 115年度駐點清潔暨地板打蠟晶化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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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688640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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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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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26,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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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1125
採購名稱:115年度駐點清潔暨地板打蠟晶化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立八里愛心教養院
機關地址:249新北市八里區華富山37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張豐岳
連絡人電話:(02)26106677#261
傳真號碼:(02)2610192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04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10
開標日期:2025/12/1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29,612 元
Email:am6929@ntpc.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其項目列有「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或得以承攬建築物清潔者;或
2.公司或行號具上述資格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採購環境介紹:
(一)全棟院區(1-7樓)室內、公設部份(含空中庭院及露台地面)。
(二)全棟樓地板面積為1萬3,020.27平方公尺(約3,938.63 坪)。
(三)本院1樓面積為2樓之三分之一;其餘2-7樓平面詳如本院平面圖,平面 圖之配置如與現場不符,依現場為主。
二、本採購案收取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6萬元。
三、本採購案簽訂契約時,其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計列原則,係以本機關原列「預算書單價」為基準,再乘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之相對比例後得之,倘有特殊情形或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檢具佐證資料,於訂約時由本機關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
四、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受雇勞工,於每次向機關請款時,應檢送:提繳勞工退休金、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之繳費證明影本,供機關審查後,以憑支付款項;經查明未依規定繳納或提繳者,依短少之金額由該期給付款中扣除,不足額者由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並依規定通知目 的事業機關。
五、廠商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駐點勞工,其請假代理方式(二擇一):
(一)除因加班之補休外,駐點勞工請假時,廠商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理並須經機關同意,機關不另行支付費用。
(二)因本院屬24小時全日型照護機構且院區廣大,為維持院內環境衛生,駐點勞工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休假者,倘有超過10日之休假,第11日休假起,廠商需派相當之勞工代理或其他符合勞動法規之處理方式。上開請假,廠商應派員代理而未派相當之勞工代理者,機關將扣除契約相當金額。
六、為維持駐點清潔人員清潔品質,避免重複的教育訓練及熟悉本院環境及生 活作息,禁止以短期人員擔任駐點清潔人員。倘未經契約變更而有上述狀況者,機關先以書面告誡,仍未改進者,應處以總契約價金5%為違約金,處罰得累計,最多合計不逾總契約價金20%。
七、廠商所提出之工作人員,經機關檢視後,有提出更換工作人員之權利。更換人員時,亦應依前述規定辦理。
八、廠商得於投標期限截止前,於政府機關上班時間內,電話向本院提出申請勘查工作現場。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採購環境介紹:
(一)全棟院區(1-7樓)室內、公設部份(含空中庭院及露台地面)。
(二)全棟樓地板面積為1萬3,020.27平方公尺(約3,938.63 坪)。
(三)本院1樓面積為2樓之三分之一;其餘2-7樓平面詳如本院平面圖,平面 圖之配置如與現場不符,依現場為主。
二、本採購案收取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6萬元。
三、本採購案簽訂契約時,其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計列原則,係以本機關原列「預算書單價」為基準,再乘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之相對比例後得之,倘有特殊情形或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檢具佐證資料,於訂約時由本機關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
四、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受雇勞工,於每次向機關請款時,應檢送:提繳勞工退休金、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之繳費證明影本,供機關審查後,以憑支付款項;經查明未依規定繳納或提繳者,依短少之金額由該期給付款中扣除,不足額者由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並依規定通知目 的事業機關。
五、廠商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駐點勞工,其請假代理方式(二擇一):
(一)除因加班之補休外,駐點勞工請假時,廠商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理並須經機關同意,機關不另行支付費用。
(二)因本院屬24小時全日型照護機構且院區廣大,為維持院內環境衛生,駐點勞工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休假者,倘有超過10日之休假,第11日休假起,廠商需派相當之勞工代理或其他符合勞動法規之處理方式。上開請假,廠商應派員代理而未派相當之勞工代理者,機關將扣除契約相當金額。
六、為維持駐點清潔人員清潔品質,避免重複的教育訓練及熟悉本院環境及生 活作息,禁止以短期人員擔任駐點清潔人員。倘未經契約變更而有上述狀況者,機關先以書面告誡,仍未改進者,應處以總契約價金5%為違約金,處罰得累計,最多合計不逾總契約價金20%。
七、廠商所提出之工作人員,經機關檢視後,有提出更換工作人員之權利。更換人員時,亦應依前述規定辦理。
八、廠商得於投標期限截止前,於政府機關上班時間內,電話向本院提出申請勘查工作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