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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82154
公佈日期 : 2025/12/31
採購單位 : 嘉義縣政府
採購案號 : 114TH610
採購名稱 : 違法水井查察及水質水量保護區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租賃公務車財物採購招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727394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4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TH610
採購名稱:違法水井查察及水質水量保護區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租賃公務車財物採購招標案
採購類別: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嘉義縣政府
機關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水利行政科 沈柏綜
連絡人電話:(05)3622730#8767
傳真號碼:(05)3652063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22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30
開標日期:2025/12/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508,000 元
Email:yraid@mail.cyhg.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業項目代碼G101041、營業項目:小客車租賃業;應附之證明文件:廠商及負責人印模單、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有效期限之公會會員證、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
附加說明 :
後續擴充:1.後續擴充合計2次,每次擴充之履約期間為1年,2次總金額不逾新臺幣3,016,000元(116年01月01日至117年12月31日止)。後續擴充條件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雙方以公文書面相互確認相關事項),免召開議價會議。 2.第1年預算金額為新臺幣1,508,000元,預估天數計算自115年01月01日至115年12月31日。 3.第2年後續擴充,預算金額為新臺幣1,508,000元,預估天數計算自116年01月01日至116年12月31日。 4.第3年後續擴充,預算金額為新臺幣1,508,000元,預估天數計算自117年01月01日至117年12月31日。 履約期限:1. 本合約期間為115年01月01日至115年12月31日,廠商應最遲於115年01月31日下午5時以前,將採購標的送達機關(含eTag申裝),並以完成之次日起,開始計算租期。 2. 115年01月31日下午5時以前得先以112年01月01日以後出廠且與採購標的相同或更高規格之車輛代替查驗計價,115年02月01日以後則需與採購標的規定之出廠年份車輛履約查驗計價,無則視為逾期,並依契約規定計罰違約金。 ※本案招標文件如有規定廠商投標時應檢附切結書,倘廠商檢附之切結書未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另本案招標文件如有規定廠商應於切結書加蓋投標廠商印章,該部分規定無效(意即切結書以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即可,無須另行加蓋「投標廠商章」)。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6月4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271號函示(公開於該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投標廠商檢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未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另本案招標文件就投標廠商聲明書蓋章之規定如有與該函示牴觸之部分,該部分無效。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本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第57條或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2條第2項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派員到場,經本府通知廠商應於15分鐘內到場辦理,仍未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本府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一、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台灣銀行太保分行(戶名:嘉義縣政府押標金;帳號06703809414-6)。 二、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如註明受款人者,應以『嘉義縣政府』為受款人。 三、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本府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投標須知如有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廠商納稅之證明者,以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之納稅證明擇一檢附為原則,且應符合以下規定: 1、投標廠商屬公司商號或其他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檢附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或復業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投標廠商屬自然人或執行業務之事務所者,應檢附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後續擴充:1.後續擴充合計2次,每次擴充之履約期間為1年,2次總金額不逾新臺幣3,016,000元(116年01月01日至117年12月31日止)。後續擴充條件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雙方以公文書面相互確認相關事項),免召開議價會議。 2.第1年預算金額為新臺幣1,508,000元,預估天數計算自115年01月01日至115年12月31日。 3.第2年後續擴充,預算金額為新臺幣1,508,000元,預估天數計算自116年01月01日至116年12月31日。 4.第3年後續擴充,預算金額為新臺幣1,508,000元,預估天數計算自117年01月01日至117年12月31日。 履約期限:1. 本合約期間為115年01月01日至115年12月31日,廠商應最遲於115年01月31日下午5時以前,將採購標的送達機關(含eTag申裝),並以完成之次日起,開始計算租期。 2. 115年01月31日下午5時以前得先以112年01月01日以後出廠且與採購標的相同或更高規格之車輛代替查驗計價,115年02月01日以後則需與採購標的規定之出廠年份車輛履約查驗計價,無則視為逾期,並依契約規定計罰違約金。 ※本案招標文件如有規定廠商投標時應檢附切結書,倘廠商檢附之切結書未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另本案招標文件如有規定廠商應於切結書加蓋投標廠商印章,該部分規定無效(意即切結書以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即可,無須另行加蓋「投標廠商章」)。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6月4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271號函示(公開於該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投標廠商檢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未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另本案招標文件就投標廠商聲明書蓋章之規定如有與該函示牴觸之部分,該部分無效。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本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第57條或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2條第2項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派員到場,經本府通知廠商應於15分鐘內到場辦理,仍未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本府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一、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台灣銀行太保分行(戶名:嘉義縣政府押標金;帳號06703809414-6)。 二、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如註明受款人者,應以『嘉義縣政府』為受款人。 三、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本府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投標須知如有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廠商納稅之證明者,以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之納稅證明擇一檢附為原則,且應符合以下規定: 1、投標廠商屬公司商號或其他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檢附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或復業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投標廠商屬自然人或執行業務之事務所者,應檢附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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