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81815
公佈日期 : 2025/12/31
採購單位 : 高雄市楠梓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14031
採購名稱 : 115年度高雄市楠梓區六公尺以下道路維護工程(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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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9215013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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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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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1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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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31
採購名稱:115年度高雄市楠梓區六公尺以下道路維護工程(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楠梓區公所
機關地址:811高雄市楠梓區楠梓新路264號二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吳惠美
連絡人電話:(07)3517121#306
傳真號碼:(07)352554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18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24
開標日期:2025/12/2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195,535 元
Email:w540131@k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其餘詳閱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事項,每一件請領圖說者限一件,投標文件應依規定裝入外標封始得郵寄,否則不予受理.以電子領標需附電子領標付款收據憑證(號碼),未盡事宜疑問處依採購法第41條辦理。
2.開標日期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間,則開標日期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始舉行。
3.未出席開標之廠商,建請將聯絡電話一併註明於外標封,以便有疑問時即時聯繫查詢。
4.決標作業時,若廠商於比減價時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比減價權利,並不得參加後續之比減價。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時,機關得通知廠商限期(由開標主持人當場說明或訂定)到場,如廠商未於通知期限內到場者,視同放棄減價權利。
5.高雄市政風處檢舉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2樓,電話:0800-025-025。
6.高雄市楠梓區公所政風室檢舉地址:高雄市楠梓區楠梓新路264號2樓,電話:(07) 3517121轉280。
(一) 廠商資格:凡經政府登記有案領有丙等(級)以上綜合營造業或
本市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未受停業、權處分)。
(二)廠商應備文件:
(1)各該業登記證。
(2)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可向公司、商
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
(3)公會會員證。
(4)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
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
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
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
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
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
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
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其餘詳閱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事項,每一件請領圖說者限一件,投標文件應依規定裝入外標封始得郵寄,否則不予受理.以電子領標需附電子領標付款收據憑證(號碼),未盡事宜疑問處依採購法第41條辦理。
2.開標日期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間,則開標日期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始舉行。
3.未出席開標之廠商,建請將聯絡電話一併註明於外標封,以便有疑問時即時聯繫查詢。
4.決標作業時,若廠商於比減價時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比減價權利,並不得參加後續之比減價。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時,機關得通知廠商限期(由開標主持人當場說明或訂定)到場,如廠商未於通知期限內到場者,視同放棄減價權利。
5.高雄市政風處檢舉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2樓,電話:0800-025-025。
6.高雄市楠梓區公所政風室檢舉地址:高雄市楠梓區楠梓新路264號2樓,電話:(07) 3517121轉280。
(一) 廠商資格:凡經政府登記有案領有丙等(級)以上綜合營造業或
本市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未受停業、權處分)。
(二)廠商應備文件:
(1)各該業登記證。
(2)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可向公司、商
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
(3)公會會員證。
(4)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
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
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
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
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
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
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
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