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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81796
公佈日期 : 2025/12/31
採購單位 : 花蓮縣政府
採購案號 : AB1140007081
採購名稱 : 花蓮縣壽豐鄉池南部落聚會所興建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579066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AB1140007081
採購名稱:花蓮縣壽豐鄉池南部落聚會所興建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政府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曾致豪
連絡人電話:(03)88227171#288
傳真號碼:(03)822234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28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12
開標日期:2025/12/1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8,635,567 元
Email:ab7193@hl.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2.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 公司登記證明書文件或行業登記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 (2) 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 (3) 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4) 押標金票據或繳納憑據 (5) 切結書1。 (6) 投標廠商聲明書。 (7) 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附加說明 :
※※※※~~注意事項~~※※※※ 本府為維持開標現場秩序,投標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比減價、決 標時,應出示附照片之身分證件及授權書,每一投標廠商參加人數上限為2 人,非本案投標廠商不得進入開標室。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 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 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 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 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 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 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 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 授權書,未攜帶者不得進入開標室: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 身分證件,免填授權書。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開標,請攜帶填寫完整之授權書及授權投標 專用章。 (三)、投標廠商之代理人若未攜帶授權書,本府得提供空白授權書供填寫用印 完整後始得進入開標室。 六、本府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0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 令,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 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 廠商,該廠商之履約能力已有疑義,為避免該廠商利用此空窗期繼續參與本府 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 款規定認定,本府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 與本府之採購。 七、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如因故停止辦公,本府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 條第4項規定辦理,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 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八、本案114年度預算已編列中央款1,323萬,114年度追加預算已編列縣預算300萬元,餘1,533萬6,500元編列於115年度總預算,惟115年度總預算案未完成審議程序,依工程會103.10.17函示,「其已完成立法程序之預算金額及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之預估需用金額 ,先行合併招標簽約,並載明預估需用金額如因立法程序遭刪減需配合之處理方式依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注意事項~~※※※※ 本府為維持開標現場秩序,投標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比減價、決 標時,應出示附照片之身分證件及授權書,每一投標廠商參加人數上限為2 人,非本案投標廠商不得進入開標室。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 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 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 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 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 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 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 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 授權書,未攜帶者不得進入開標室: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 身分證件,免填授權書。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開標,請攜帶填寫完整之授權書及授權投標 專用章。 (三)、投標廠商之代理人若未攜帶授權書,本府得提供空白授權書供填寫用印 完整後始得進入開標室。 六、本府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0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 令,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 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 廠商,該廠商之履約能力已有疑義,為避免該廠商利用此空窗期繼續參與本府 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 款規定認定,本府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 與本府之採購。 七、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如因故停止辦公,本府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 條第4項規定辦理,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 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八、本案114年度預算已編列中央款1,323萬,114年度追加預算已編列縣預算300萬元,餘1,533萬6,500元編列於115年度總預算,惟115年度總預算案未完成審議程序,依工程會103.10.17函示,「其已完成立法程序之預算金額及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之預估需用金額 ,先行合併招標簽約,並載明預估需用金額如因立法程序遭刪減需配合之處理方式依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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