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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81741
公佈日期 : 2025/12/31
採購單位 :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採購案號 : e11413
採購名稱 : 115年度龜山區全區道路暨坑洞機動養護工程(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392588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6,39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e11413
採購名稱:115年度龜山區全區道路暨坑洞機動養護工程(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機關地址:333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黃雅慧
連絡人電話:(03)3203711#603
傳真號碼:(03)350829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24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08
開標日期:2025/12/0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8,841,422 元
Email:10029787@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基本資格: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6)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7)有效期限內之綜合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8)服務建議書。 (9)電子領標憑據。 以上投標廠商所需資格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64點及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中臚列。
附加說明 :
0.**本案依投標須知第60點規定,本採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1.資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審查會議及簡報時間:於開標當日宣布或通知。地點:本所2樓採購中心(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廠商簡報及答詢順序即依投標之先後順序進行。 2.電子領標憑據說明詳投標須知第64點。 3.廠商於投標截止日前需自行上網注意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4.簡報所需之筆記型電腦由廠商準備,本所僅備投影機及HDMI配線(廠商之筆記型電腦如為特殊規格者請自備轉接配件)。 5.本案押標金為新臺幣94萬2,000元整(如為本票、支票等等,請併同影印並填寫「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另抬頭註明:桃園市龜山區公所)。並依照「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所需文件依序排列以憑機關辦理審查。如為現金匯款者請將匯款相關證明與投標文件一併附入證件封文件中以憑審查。(以現金匯款者,後續如未得標,其退款程序,將依本所相關退款程序規定辦理)。 6. 得標後-履約保證金金額為一定金額:新臺幣188萬4,000元整/決標次日起15日內繳納完畢。 7.本採購案採分段開標,請將證件封及標單封裝入即外標封內。投標廠商將總價以中文大寫填入「採購標單兼切結書」預留欄內;投標廠商應將列印之標單文件(估價單)裝訂(含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資源統計表)及採購標單兼切結書,並依規定將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名稱填入預留欄及加蓋印信後,裝入「標單封」內投標且密封,如未依標單封文件規定放置者仍視為不合格(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判定)。 8.切結書1及3(訂約時檢附)。 9.服務建議書及附件1式7份(須於投標時 一併檢附,且不得於審查會時補充簡報相關資料)( 服務建議書及附件應分開裝訂)內容及撰寫格式詳如投標廠商審查須知中規定臚列。 10.未得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招標機關得保留1份封存外,其餘決標後1個月內,請前來本公所2樓秘書室領回,本公所不負保管責任,逾期未領回者,視同廢棄物處置。 1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12.標單封文件中之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資源統計表等審查結果,如有以下情形,為未合招標文件規定: (1)與本機關提供樣式不符。(2)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3)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工具書寫。(4)擅改本機關原訂內容。(5)標價超過本機關公告之預算金額者。(6)應為正本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印章。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0.**本案依投標須知第60點規定,本採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1.資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審查會議及簡報時間:於開標當日宣布或通知。地點:本所2樓採購中心(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廠商簡報及答詢順序即依投標之先後順序進行。 2.電子領標憑據說明詳投標須知第64點。 3.廠商於投標截止日前需自行上網注意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4.簡報所需之筆記型電腦由廠商準備,本所僅備投影機及HDMI配線(廠商之筆記型電腦如為特殊規格者請自備轉接配件)。 5.本案押標金為新臺幣94萬2,000元整(如為本票、支票等等,請併同影印並填寫「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另抬頭註明:桃園市龜山區公所)。並依照「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所需文件依序排列以憑機關辦理審查。如為現金匯款者請將匯款相關證明與投標文件一併附入證件封文件中以憑審查。(以現金匯款者,後續如未得標,其退款程序,將依本所相關退款程序規定辦理)。 6. 得標後-履約保證金金額為一定金額:新臺幣188萬4,000元整/決標次日起15日內繳納完畢。 7.本採購案採分段開標,請將證件封及標單封裝入即外標封內。投標廠商將總價以中文大寫填入「採購標單兼切結書」預留欄內;投標廠商應將列印之標單文件(估價單)裝訂(含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資源統計表)及採購標單兼切結書,並依規定將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名稱填入預留欄及加蓋印信後,裝入「標單封」內投標且密封,如未依標單封文件規定放置者仍視為不合格(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判定)。 8.切結書1及3(訂約時檢附)。 9.服務建議書及附件1式7份(須於投標時 一併檢附,且不得於審查會時補充簡報相關資料)( 服務建議書及附件應分開裝訂)內容及撰寫格式詳如投標廠商審查須知中規定臚列。 10.未得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招標機關得保留1份封存外,其餘決標後1個月內,請前來本公所2樓秘書室領回,本公所不負保管責任,逾期未領回者,視同廢棄物處置。 1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12.標單封文件中之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資源統計表等審查結果,如有以下情形,為未合招標文件規定: (1)與本機關提供樣式不符。(2)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3)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工具書寫。(4)擅改本機關原訂內容。(5)標價超過本機關公告之預算金額者。(6)應為正本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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