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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81181
公佈日期 : 2025/12/30
採購單位 :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採購案號 : 115AUDIT-01
採購名稱 :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115年度辦公大樓環境清潔維護委外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3850837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6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AUDIT-01
採購名稱: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115年度辦公大樓環境清潔維護委外服務案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紹興北街31巷37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徐偉哲
連絡人電話:(02)23956955#301
傳真號碼:(02)2395700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23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26
開標日期:2025/12/2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73,000 元
Email:wzxu@mail.audit.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基本資格:營業項目須包括「建築物清潔服務業」、「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項目。 (二)應附具之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構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所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二、本採購之預算刻經立法程序審議中,未於立法程序審議通過前,得標廠商應徵得本機關同意後,始得履約;如於立法程序審議過程中,預算遭刪減或刪除時,將依契約第16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相關規定辦理;未遵守本約定而衍生損失者,本機關不負賠償責任。 三、本採購案不舉行說明會,投標廠商應詳閱招標文件,並得於開標前之機關上班時間(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親自現勘場地,並請事前聯絡,聯絡電話為:(02)23956955#120總務科廖科長;(02)23956955#301總務科徐專員,現勘地點: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紹興北街31巷37號。 四、請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五、現場勘查-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閱覽招標文件全部有關文件,並可於上班時間前來施作地點現場詳細勘查,熟悉施作環境及特性,俾確實瞭解投標文件之內容及各注意事項,倘投標前未赴施作地點勘查,致對本處招標文件發生誤解因而損及權益者,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六、投標廠商若就本採購案若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併投標文件放入標封內一併投標,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辦理。 七、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基本資格:營業項目須包括「建築物清潔服務業」、「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項目。 (二)應附具之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構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所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二、本採購之預算刻經立法程序審議中,未於立法程序審議通過前,得標廠商應徵得本機關同意後,始得履約;如於立法程序審議過程中,預算遭刪減或刪除時,將依契約第16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相關規定辦理;未遵守本約定而衍生損失者,本機關不負賠償責任。 三、本採購案不舉行說明會,投標廠商應詳閱招標文件,並得於開標前之機關上班時間(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親自現勘場地,並請事前聯絡,聯絡電話為:(02)23956955#120總務科廖科長;(02)23956955#301總務科徐專員,現勘地點: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紹興北街31巷37號。 四、請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五、現場勘查-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閱覽招標文件全部有關文件,並可於上班時間前來施作地點現場詳細勘查,熟悉施作環境及特性,俾確實瞭解投標文件之內容及各注意事項,倘投標前未赴施作地點勘查,致對本處招標文件發生誤解因而損及權益者,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六、投標廠商若就本採購案若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併投標文件放入標封內一併投標,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辦理。 七、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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