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80375
公佈日期 : 2025/12/30
採購單位 :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C14A07419
採購名稱 : 5E型轉轍器接點總成外蓋採購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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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188228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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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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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29,597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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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C14A07419
採購名稱:5E型轉轍器接點總成外蓋採購
採購類別:採購-原物料類
採購單位: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系統處 號誌廠 邱彥嵐
連絡人電話:(02)28930105#6714
傳真號碼:(02)2511897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12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16
開標日期:2025/12/1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元
Email:e10069@metro.taipei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合法設立登記之廠商。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為維修備品採購。
(二)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12月10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315,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四)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書面投標。
(五)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看樣品。
(六)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七)履約:
詳細地點:北投倉庫或機關指定其他之倉庫
(八)其他規定:
1 數量摘要:5E型轉轍器接點總成外蓋8件。
2 本案第1次開標時,若未能取具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本機關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3 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九) 本次修正內容如下:
1刪除指定廠牌及型號。
2修改物料規格說明及規格表之詳細規格。
3規格說明書修改如下(詳規格說明書):
(1) 新增二、(十四)「廠商應於決標日起15日內,安排機關人員至廠商生產本案標的物之工廠確認相關製程,以確保交貨品質。」
(2) 新增三、(一)樣品測試相關條款。
(3) 三、(二)1修改為「廠商應於驗收時佐證產品為交貨日前[1]年內之新品(得以產品標示或包裝或其他方式佐證)。」
(4) 三、(二)3「廠商應於交貨時提供:材質證明文件(內容至少應包含物流過程如:生產廠商、中盤商、下盤商等)及「最終核定製造圖」電子檔與紙本(或僅電子檔),該圖說內容須與實際交付之實物(成品)完全相符。」,其餘不變。
4 本次延長等標期1天。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為維修備品採購。
(二)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12月10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315,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四)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書面投標。
(五)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看樣品。
(六)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七)履約:
詳細地點:北投倉庫或機關指定其他之倉庫
(八)其他規定:
1 數量摘要:5E型轉轍器接點總成外蓋8件。
2 本案第1次開標時,若未能取具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本機關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3 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九) 本次修正內容如下:
1刪除指定廠牌及型號。
2修改物料規格說明及規格表之詳細規格。
3規格說明書修改如下(詳規格說明書):
(1) 新增二、(十四)「廠商應於決標日起15日內,安排機關人員至廠商生產本案標的物之工廠確認相關製程,以確保交貨品質。」
(2) 新增三、(一)樣品測試相關條款。
(3) 三、(二)1修改為「廠商應於驗收時佐證產品為交貨日前[1]年內之新品(得以產品標示或包裝或其他方式佐證)。」
(4) 三、(二)3「廠商應於交貨時提供:材質證明文件(內容至少應包含物流過程如:生產廠商、中盤商、下盤商等)及「最終核定製造圖」電子檔與紙本(或僅電子檔),該圖說內容須與實際交付之實物(成品)完全相符。」,其餘不變。
4 本次延長等標期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