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80311
公佈日期 : 2025/12/30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採購案號 : 1091400041
採購名稱 : 115年停限電運轉圖資(OMS)維護及資料輸入工作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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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859768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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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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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586,729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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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1400041
採購名稱:115年停限電運轉圖資(OMS)維護及資料輸入工作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804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二路三十九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廖國潭
連絡人電話:(07)5519271#528
傳真號碼:(07)551330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03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10
開標日期:2025/12/1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990,000 元
Email:u274302@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一.符合下列二項資格之其一者:(一).經政府登記從事有關程式軟體開發業務或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公告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I 3資訊服務業內限屬於資訊軟體服務業、資料處理服務業及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者,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二).業務項目與本工作性質相同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並持有相關證件(含核准其經營與本工作性質之組織規程影本)以資證明者」。二.納稅證明正本或影本(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之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 [更正公告]針對契約文件及特定條款進行修正,此次更正內容為(1)標價清單、詳細價目表之機關負擔特別休假費用金額(2)契約第五條、第八條之薪資(3)特定條款之第三、四、五、十二條,及附件6、附件7。 12/3重新公告,截標日期延長至12/10下午17:00,開標日期順延至12/11上午10:00。
1.開標時,針對未到場之合格投標廠商,將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8條之通知方式,通知廠商限期到場。如廠商仍未到場,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優減及比減價格之權利。 2.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3.以上金額均含稅4.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5,320,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 3,800,000元 [決標方式]: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決標原則,並以標單上所報中文大寫之總價為準。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標函投遞] 1.標函應於規定截標時間前寄達,逾期無效。 各項證件影本、聲明書(應加蓋與標單相同之廠商負責人印章或簽名)、切結書(應加蓋與標單相同之廠商負責人印章或簽名)及押標金憑證應依類別裝入標封後交寄。 2.專人送達應於截標前送達本處文書課收發處,限本處上班時間內。 3.截標日及開標日如逢颱風假等不定期放假時,順延至次上班日舉行。 4.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 [押標金有效期]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應較報價有效期長30日,不足者為不合格。 本公司廉政熱線:02-23667364,檢舉信箱:d05703@taipower.com.tw。高雄區營業處政風貪瀆檢舉電話:(07)5313375,檢舉信箱:d10963@taipower.com.tw。
[其他須知]:一.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10日曆天內(日期由機關指定),所屬圖資工作人員須至機關市巡課接受圖資能力測試、系統維護能力測試,複試以一次為限,不合格視同無承攬本工作能力,機關得解除或終止契約另行重新辦理招標。二. 為配合未來與政府機關圖資介接,本公司配電圖資系統欲改以台灣通用版電子地圖為底圖,機關業務需要,得要求廠商增加工作人員1人,廠商應配合辦理。三.決標時本契約即有效成立,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7日曆天內(末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順延之)繳納履約保證金,且於決標日之次日起14日曆天內(末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順延之)前來辦理訂約手續,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機關簽約之日為訂(簽)約日。四.依採購法第58條,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五.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0條,差額保證金金額為總標價與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之差額。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廠商應自(接獲)本公司通知之次日起五日;末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順延之)內提出差額保證金作為擔保,未依規定提出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六.除繳納期限外,差額保證金之內容、有效期、發還及不發還等事項,準用履約保證金之規定。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更正公告]針對契約文件及特定條款進行修正,此次更正內容為(1)標價清單、詳細價目表之機關負擔特別休假費用金額(2)契約第五條、第八條之薪資(3)特定條款之第三、四、五、十二條,及附件6、附件7。 12/3重新公告,截標日期延長至12/10下午17:00,開標日期順延至12/11上午10:00。
1.開標時,針對未到場之合格投標廠商,將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8條之通知方式,通知廠商限期到場。如廠商仍未到場,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優減及比減價格之權利。 2.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3.以上金額均含稅4.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5,320,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 3,800,000元 [決標方式]: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決標原則,並以標單上所報中文大寫之總價為準。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標函投遞] 1.標函應於規定截標時間前寄達,逾期無效。 各項證件影本、聲明書(應加蓋與標單相同之廠商負責人印章或簽名)、切結書(應加蓋與標單相同之廠商負責人印章或簽名)及押標金憑證應依類別裝入標封後交寄。 2.專人送達應於截標前送達本處文書課收發處,限本處上班時間內。 3.截標日及開標日如逢颱風假等不定期放假時,順延至次上班日舉行。 4.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 [押標金有效期]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應較報價有效期長30日,不足者為不合格。 本公司廉政熱線:02-23667364,檢舉信箱:d05703@taipower.com.tw。高雄區營業處政風貪瀆檢舉電話:(07)5313375,檢舉信箱:d10963@taipower.com.tw。
[其他須知]:一.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10日曆天內(日期由機關指定),所屬圖資工作人員須至機關市巡課接受圖資能力測試、系統維護能力測試,複試以一次為限,不合格視同無承攬本工作能力,機關得解除或終止契約另行重新辦理招標。二. 為配合未來與政府機關圖資介接,本公司配電圖資系統欲改以台灣通用版電子地圖為底圖,機關業務需要,得要求廠商增加工作人員1人,廠商應配合辦理。三.決標時本契約即有效成立,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7日曆天內(末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順延之)繳納履約保證金,且於決標日之次日起14日曆天內(末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順延之)前來辦理訂約手續,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機關簽約之日為訂(簽)約日。四.依採購法第58條,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五.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0條,差額保證金金額為總標價與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之差額。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廠商應自(接獲)本公司通知之次日起五日;末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順延之)內提出差額保證金作為擔保,未依規定提出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六.除繳納期限外,差額保證金之內容、有效期、發還及不發還等事項,準用履約保證金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