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80121
公佈日期 : 2025/12/30
採購單位 :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B14A00290
採購名稱 : 板南線板橋段水電及消防設備保養維護工作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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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278601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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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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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6,715,5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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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B14A00290
採購名稱:板南線板橋段水電及消防設備保養維護工作
採購類別:採購-水電類
採購單位: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電機處水電廠水電二場土板股 張韋胤
連絡人電話:(02)25505600#6802
傳真號碼:(02)2511897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01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08
開標日期:2025/12/0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7,739,804 元
Email:e01201@metro.taipei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E601010電器承裝業丙級(含以上)、E603090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E599010配管工程業或E603040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12月2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2 高先生,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書面投標。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分(二)段開標(第一段標:資格標、審查作業,第二段標:價格標。)
(六)履約:
詳細地點:捷運板南線板橋段西門站至頂埔站沿線車站、通風豎井、隧道、停車場及土城機廠與機關指定地點。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
廠商應依機關最新版本維修工作說明書執行各項工作,檢修板南線板橋段西門站至頂埔站沿線車站、豎井、隧道、通風豎井、停車場與土城機廠等捷運路權範圍之水電系統(含照明設備、給排污水設備、電氣設備、公共藝術及廣告燈箱…等)及消防設備(含警報系統、排煙系統及滅火系統…等)設備之定期保養維護及故障檢修,如有設備故障時,廠商應依契約規定到修及完工時限修復,以維持本契約範圍內各項設備正常運作。
2、人員規定:
(1)本契約至少配置1名專案工程師及19名維修人員,證照至少需1名機電相關乙級技術士證照以上資格人員(如室內配線技術士、工業配線技術士、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或甲種電匠……等)及9名機電相關丙級技術士證照以上資格人員(含乙種電匠及自來水管承裝技工……等);前述經機關核定專案工程師及有證照維修人員列為本契約專任人員。另需有1名以上職業安全衛生作業管理人員(可由專案工程師或維修人員兼任)及配置1名行政人員,所需費用已含於每月檢修工資內。
(2)維修人員及行政人員每人每月實際輪班工時需滿足120(含)小時,維修人員及行政人員若遇銜接狀況,該月工時得合併計算。
(3)擔任本契約維修人員前,需經機關依「維修人員執勤能力檢定表_任職前」進行檢定合格且核備之人員方可擔任本契約維修人員。每年機關針對任職滿3個月以上維修人員執行「維修人員執勤能力檢定表_任職後」檢定專業技能。
3、本契約實作數量計價工作分表採單價訂約,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為原則,支用上限金額依實作數量項目費用調價後總金額為上限。
4、增購辦法:
(1)延長契約期限:契約履約期限到期前,若機關辦理之接續契約無法銜接時,機關得視需求於增購金額內至多延長契約3個月。
(2)另機關依「履約評核辦法」評定符合增購條件時,機關得於採購金額內辦理增購,每次延長契約4~12個月:
A. 契約開工後第4~15個月期間評核得分平均達80分以上,機關得辦理第1次長期增購4~12個月。
B.第1次長期增購期內,持續評核並依增購期第1~5個月平均評核結果作為辦理第2次長期增購依據,平均達80分以上,機關得辦理第2次增購4~12個月,後續以此類推。
C.履約評核辦法及增購辦法評核之給分方式依工作說明書附件19相關規定辦理。
D.長期增購履約期間各項工作依據原契約單價、項目、週期及規定執行。
E.每次長期增購前廠商須與機關辦理本契約所有設備維護權責之交接作業,交接缺失若屬廠商保養維護責任。
5、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12月2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2 高先生,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書面投標。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分(二)段開標(第一段標:資格標、審查作業,第二段標:價格標。)
(六)履約:
詳細地點:捷運板南線板橋段西門站至頂埔站沿線車站、通風豎井、隧道、停車場及土城機廠與機關指定地點。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
廠商應依機關最新版本維修工作說明書執行各項工作,檢修板南線板橋段西門站至頂埔站沿線車站、豎井、隧道、通風豎井、停車場與土城機廠等捷運路權範圍之水電系統(含照明設備、給排污水設備、電氣設備、公共藝術及廣告燈箱…等)及消防設備(含警報系統、排煙系統及滅火系統…等)設備之定期保養維護及故障檢修,如有設備故障時,廠商應依契約規定到修及完工時限修復,以維持本契約範圍內各項設備正常運作。
2、人員規定:
(1)本契約至少配置1名專案工程師及19名維修人員,證照至少需1名機電相關乙級技術士證照以上資格人員(如室內配線技術士、工業配線技術士、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或甲種電匠……等)及9名機電相關丙級技術士證照以上資格人員(含乙種電匠及自來水管承裝技工……等);前述經機關核定專案工程師及有證照維修人員列為本契約專任人員。另需有1名以上職業安全衛生作業管理人員(可由專案工程師或維修人員兼任)及配置1名行政人員,所需費用已含於每月檢修工資內。
(2)維修人員及行政人員每人每月實際輪班工時需滿足120(含)小時,維修人員及行政人員若遇銜接狀況,該月工時得合併計算。
(3)擔任本契約維修人員前,需經機關依「維修人員執勤能力檢定表_任職前」進行檢定合格且核備之人員方可擔任本契約維修人員。每年機關針對任職滿3個月以上維修人員執行「維修人員執勤能力檢定表_任職後」檢定專業技能。
3、本契約實作數量計價工作分表採單價訂約,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為原則,支用上限金額依實作數量項目費用調價後總金額為上限。
4、增購辦法:
(1)延長契約期限:契約履約期限到期前,若機關辦理之接續契約無法銜接時,機關得視需求於增購金額內至多延長契約3個月。
(2)另機關依「履約評核辦法」評定符合增購條件時,機關得於採購金額內辦理增購,每次延長契約4~12個月:
A. 契約開工後第4~15個月期間評核得分平均達80分以上,機關得辦理第1次長期增購4~12個月。
B.第1次長期增購期內,持續評核並依增購期第1~5個月平均評核結果作為辦理第2次長期增購依據,平均達80分以上,機關得辦理第2次增購4~12個月,後續以此類推。
C.履約評核辦法及增購辦法評核之給分方式依工作說明書附件19相關規定辦理。
D.長期增購履約期間各項工作依據原契約單價、項目、週期及規定執行。
E.每次長期增購前廠商須與機關辦理本契約所有設備維護權責之交接作業,交接缺失若屬廠商保養維護責任。
5、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