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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79926
公佈日期 : 2025/12/30
採購單位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採購案號 : TLP06-1141117
採購名稱 : 台糖高雄分公司115年度清潔勞務與專業人員勞務採購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770547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9,19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TLP06-1141117
採購名稱:台糖高雄分公司115年度清潔勞務與專業人員勞務採購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機關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4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蔡政翰
連絡人電話:(07)8230230#212
傳真號碼:(07)823037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22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29
開標日期:2025/12/2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9,710,149 元
Email:a65072@taisuga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核准公文、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 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依法設立登記之廠商,營業項目須載有勞務承攬或人力派遣等相關業務)。 3.廠商納稅之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征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 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至少1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證書及證明文件(相關證明文 件應在有效期限內)。 詳投標須知第63條。
附加說明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 ?廠登記核准公文、?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 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 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 列印公開於?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 文件)。  2.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 應附具之 證明文件如下:依法設立登記之廠商,營業項?須載有勞務承攬或??派遣等 相關業務)。 3.廠商納稅之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得稅之納稅證 明,得以與上開最近?期或前?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征機關核發之無違章 ?稅之查復表代之)。 4.廠商信?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融機構於截?投標 ?之前半年 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 表或?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證明等)。 5.?少1名職業安全衛?管理?員之證書及證明文件(相關證明文 件應在有效期 限內)。 6.指派?本分公司服務之派駐勞?為承攬商員?,與本分公司無任何僱傭、委 任、或其他直接法律關係。派駐勞?之勞動、安全、衛?、職業安全、勞動災 害、勞?保險、資遣解僱等勞動基準法有關法令規定之僱主責任,概由廠商負 責處理。派駐勞?處理業務致受傷、死亡、殘廢、疾病及使本分公司或其他第 三者任何其他損害時,均由承攬商??負責處理及賠償。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 ?廠登記核准公文、?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 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 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 列印公開於?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 文件)。  2.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 應附具之 證明文件如下:依法設立登記之廠商,營業項?須載有勞務承攬或??派遣等 相關業務)。 3.廠商納稅之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得稅之納稅證 明,得以與上開最近?期或前?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征機關核發之無違章 ?稅之查復表代之)。 4.廠商信?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融機構於截?投標 ?之前半年 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 表或?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證明等)。 5.?少1名職業安全衛?管理?員之證書及證明文件(相關證明文 件應在有效期 限內)。 6.指派?本分公司服務之派駐勞?為承攬商員?,與本分公司無任何僱傭、委 任、或其他直接法律關係。派駐勞?之勞動、安全、衛?、職業安全、勞動災 害、勞?保險、資遣解僱等勞動基準法有關法令規定之僱主責任,概由廠商負 責處理。派駐勞?處理業務致受傷、死亡、殘廢、疾病及使本分公司或其他第 三者任何其他損害時,均由承攬商??負責處理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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