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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79839
公佈日期 : 2025/12/30
採購單位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採購案號 : 115-ZY02
採購名稱 : 左營分局115年錄影監視系統維運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61047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360,472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ZY02
採購名稱:左營分局115年錄影監視系統維運案
採購類別:採購-照相攝影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機關地址:813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三路268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余小姐
連絡人電話:(07)3461122#5422
傳真號碼:(07)346100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16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22
開標日期:2025/12/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040,000 元
Email:f8dxzh65@k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業項目須列有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其中1項代碼(含有下列其中1項代碼即符合資格): E603010 (電纜安裝工程業) E605010 (電腦設備安裝業) E601020 (電器安裝業) F11305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F113070 (電信器材批發業) 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F113020 (電器批發業) EZ05010 (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 E601010 (電器承裝業) 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業者。
附加說明 :
廠商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1.押標金應繳納憑據(受款人應填寫抬頭「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聲明書。 4.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本項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本項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5.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6.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會員證或其他證明資料上,應有“有效期”,無“有效期”者廠商應另提供其他“有效期”證明文件,若無法證明“有效期”者則視為不合格)。 7.查詢押標金及保證金同意書。 8.標單(兼切結書)。 9.招標文件之領標憑據書面資料。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1.廠商信用之證明。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三、預算數以逐年完成法定程序為準,若本項預算未經審議通過,或通過之預算數不足以支付時,即依投標須知第60點第4款辦理,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 四、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受理檢舉資訊,電話: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電子郵件信箱:eth@kcg.gov.tw。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廠商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1.押標金應繳納憑據(受款人應填寫抬頭「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聲明書。 4.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本項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本項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5.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6.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會員證或其他證明資料上,應有“有效期”,無“有效期”者廠商應另提供其他“有效期”證明文件,若無法證明“有效期”者則視為不合格)。 7.查詢押標金及保證金同意書。 8.標單(兼切結書)。 9.招標文件之領標憑據書面資料。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1.廠商信用之證明。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三、預算數以逐年完成法定程序為準,若本項預算未經審議通過,或通過之預算數不足以支付時,即依投標須知第60點第4款辦理,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 四、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受理檢舉資訊,電話: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電子郵件信箱:eth@k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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