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79831
公佈日期 : 2025/12/30
採購單位 :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採購案號 : 114-11-15
採購名稱 : 115年度宜蘭縣移動污染源稽查管制及機車排氣定期檢驗服務管理計畫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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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3132555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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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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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11-15
採購名稱:115年度宜蘭縣移動污染源稽查管制及機車排氣定期檢驗服務管理計畫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機關地址:268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100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計畫)楊家騏、(招標)邱于珊
連絡人電話:(03)9907755#209、505
傳真號碼:(03)990502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21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08
開標日期:2025/12/0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3,100,000 元
Email:g221418@mail.e-land.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工程技術顧問業(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號:I101061,並應具環境工程之工程技術事項)
(2)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3)國內設有環境保護等相關科系之大專(院)校
(4)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協會、學會或機構
【詳細規定請詳附加說明欄位:廠商資格摘要補充】
附加說明 : 一、【廠商資格摘要補充】
應徵資格及應檢附文件【應徵資格(一)~(四)擇一即可】:
(一)工程技術顧問業(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號:I101061,並應具環境工程之工程技術事項):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2.技師執業執照(應於該公司執業)。
3.納稅證明。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5.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二)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1.技師執照。
2.納稅證明。
3.技師公會會員證。
(三)國內設有環境保護等相關科系之大專(院)校:
1.由學校出具之「參與投標公函」、「學校組織規程影本」,私立學校另應檢附「財團法人登記書影本」。
2.近3年執行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四)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協會、學會或機構:
1.財團、社團法人登記書或立案證明。
2.近3年執行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五)本案不得共同投標,同一機構僅能就一採購案提出一應徵資格,機構內部各單位(含分公司),不可分別提出應徵之服務建議書,以維公平公正原則。
(六)須檢附本案服務建議書1式8本。
二、本案係先行招標,115年度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將另案函知廠商決標事宜,並以預算通過日為決標日。如預算遭刪減,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由機關與廠商雙方協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如預算經議會全數刪除者,則以廢標處理。本案依預算法第54條、地方制度法第40條及宜蘭縣政府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辦理。
三、因本計畫具延續性,基於民眾權益、為民服務原則與避免污染管制空窗期,若116年度接續本計畫之招標案於116年1月1日前未完成決標,本案得標廠商須提供既有基本人力(包含專案經理1人、辦理機車定檢業務相關行政業務5人及稽查員5人)等至116年度計畫決標日止,期限以不超過2個月為原則,與機關進行契約變更方式辦理。
四、另後續若因補助款撥付地方期程致使機關撥付得標廠商費用之時間延遲,得標廠商不得提出利息等相關衍生費用之申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廠商資格摘要補充】
應徵資格及應檢附文件【應徵資格(一)~(四)擇一即可】:
(一)工程技術顧問業(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號:I101061,並應具環境工程之工程技術事項):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2.技師執業執照(應於該公司執業)。
3.納稅證明。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5.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二)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1.技師執照。
2.納稅證明。
3.技師公會會員證。
(三)國內設有環境保護等相關科系之大專(院)校:
1.由學校出具之「參與投標公函」、「學校組織規程影本」,私立學校另應檢附「財團法人登記書影本」。
2.近3年執行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四)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協會、學會或機構:
1.財團、社團法人登記書或立案證明。
2.近3年執行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五)本案不得共同投標,同一機構僅能就一採購案提出一應徵資格,機構內部各單位(含分公司),不可分別提出應徵之服務建議書,以維公平公正原則。
(六)須檢附本案服務建議書1式8本。
二、本案係先行招標,115年度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將另案函知廠商決標事宜,並以預算通過日為決標日。如預算遭刪減,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由機關與廠商雙方協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如預算經議會全數刪除者,則以廢標處理。本案依預算法第54條、地方制度法第40條及宜蘭縣政府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辦理。
三、因本計畫具延續性,基於民眾權益、為民服務原則與避免污染管制空窗期,若116年度接續本計畫之招標案於116年1月1日前未完成決標,本案得標廠商須提供既有基本人力(包含專案經理1人、辦理機車定檢業務相關行政業務5人及稽查員5人)等至116年度計畫決標日止,期限以不超過2個月為原則,與機關進行契約變更方式辦理。
四、另後續若因補助款撥付地方期程致使機關撥付得標廠商費用之時間延遲,得標廠商不得提出利息等相關衍生費用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