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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79762
公佈日期 : 2026/01/06
採購單位 :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採購案號 : 11416
採購名稱 : 東側空間優化及設備更新-委託規劃設計暨監造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Q121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16
採購名稱:東側空間優化及設備更新-委託規劃設計暨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1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林峰生 張榮政
連絡人電話:(02)23431100#10681146
傳真號碼:(02)23917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04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03
開標日期:2025/12/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5,004,780 元
Email:cv009@ms.cksmh.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適用於工程或許可行業之廠商:建築師事務所之證明文件包含:a.開業證書。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本採購案之建築物-中正紀念堂主堂體屬國定古蹟,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及第10條,應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附加說明 :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適用於工程或許可行業之廠商:建築師事務所之證明文件包含:a.開業證 書。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應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修復 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及擔任主持人 實際執行完成古蹟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相關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廠商信用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標單及採購需求表 (六)切結書1及切結書2 (七)服務建議書 (八)電子領標憑據 餘詳投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11月11日前。 三、本採購案請至政府採購網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四、如為了解現況及環境狀況,請聯絡承辦單位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電話 02-2343-1100#1068,原則統一安排於114年11月10日或11日辦理現 勘,會勘時間請聯絡承辦人,展廳租借期間原則無法會勘。 五、履約期限 (一)自簽約日次日起14日曆天內,提交服務實施計畫書經甲方(本處以下同)審 查。 (二)自決標日次日起75日曆天內,提交規劃報告書經甲方、文化部審查。 (三)規劃報告書經甲方及文化部完成審查[甲方得視實際情形及需要,請乙方 (廠商以下同)將規劃報告審查意見納入基本設計階段工作範圍內補充及修 正,並視同規劃報告書已完成審查]次日起45日曆天內,提交基本設計報告 書、基本設計圖說等相關文件。 (四)基本設計審查完成45日曆天內提交細部設計預算書圖及工程採購契約等相 關文件。 (五)配合工程期限進行監造工作。 (六)上述審查如需修正者,以20日曆天為限,除依甲方同意延長者不限。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適用於工程或許可行業之廠商:建築師事務所之證明文件包含:a.開業證 書。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應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修復 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及擔任主持人 實際執行完成古蹟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相關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廠商信用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標單及採購需求表 (六)切結書1及切結書2 (七)服務建議書 (八)電子領標憑據 餘詳投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11月11日前。 三、本採購案請至政府採購網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四、如為了解現況及環境狀況,請聯絡承辦單位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電話 02-2343-1100#1068,原則統一安排於114年11月10日或11日辦理現 勘,會勘時間請聯絡承辦人,展廳租借期間原則無法會勘。 五、履約期限 (一)自簽約日次日起14日曆天內,提交服務實施計畫書經甲方(本處以下同)審 查。 (二)自決標日次日起75日曆天內,提交規劃報告書經甲方、文化部審查。 (三)規劃報告書經甲方及文化部完成審查[甲方得視實際情形及需要,請乙方 (廠商以下同)將規劃報告審查意見納入基本設計階段工作範圍內補充及修 正,並視同規劃報告書已完成審查]次日起45日曆天內,提交基本設計報告 書、基本設計圖說等相關文件。 (四)基本設計審查完成45日曆天內提交細部設計預算書圖及工程採購契約等相 關文件。 (五)配合工程期限進行監造工作。 (六)上述審查如需修正者,以20日曆天為限,除依甲方同意延長者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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