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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79543
公佈日期 : 2025/12/30
採購單位 : 雲林縣政府
採購案號 : 1143D10045
採購名稱 : 115、116年度雲林縣政府城鄉發展處業務租賃非全時公務車輛採購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470535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22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3D10045
採購名稱:115、116年度雲林縣政府城鄉發展處業務租賃非全時公務車輛採購
採購類別: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雲林縣政府
機關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城鄉工程科(陳怡萍)
連絡人電話:(05)5522785
傳真號碼:(05)537118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18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26
開標日期:2025/12/2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220,000 元
Email:ylhga313@mail.yunlin.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符合下列規定者: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商(營業項目需為小客車租賃業)。 二、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 (一)依法設立登記及納稅證明之文件。 (二)有效期限之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附加說明 :
一、採購單位聯絡人:採購中心發包課(趙純平),聯絡電話:05-5523220。 二、郵購招標文件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寄達本縣採購中心,郵購信封上請註明標的名稱並附回郵信封(郵資約100元),逾期或郵資不足皆不予受理。 三、投標辦法請參閱本府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四、招標文件陳列於本縣採購中心發包課,免費公開閱覽。 五、(1)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僅供廠商於領標、投標及履約目的範圍內合理使用,不得重製、轉載或竄改。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2)若前次招標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六、本案如有貪污或偷工減料等不法情事,請撥打本府政風處受理檢舉專線:05-5322170或將資訊傳真至05-5327843及電子檢舉信箱ylhgad01@mail.yunlin.gov.tw 七、請投標廠商於本招標案等標期間留意並自行檢視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八、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九、第一、二年預算金額新台幣122萬元整,天數計算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租賃期間內每月工作天概估為22天,合計264天,每日出車2輛,每天預算新台幣2,300元。(2,300元×264天×2年=121萬4,400元加2年概估eTag通行費5,600元)。 十、本次招標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辦理,得不受3家廠商之限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採購單位聯絡人:採購中心發包課(趙純平),聯絡電話:05-5523220。 二、郵購招標文件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寄達本縣採購中心,郵購信封上請註明標的名稱並附回郵信封(郵資約100元),逾期或郵資不足皆不予受理。 三、投標辦法請參閱本府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四、招標文件陳列於本縣採購中心發包課,免費公開閱覽。 五、(1)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僅供廠商於領標、投標及履約目的範圍內合理使用,不得重製、轉載或竄改。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2)若前次招標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六、本案如有貪污或偷工減料等不法情事,請撥打本府政風處受理檢舉專線:05-5322170或將資訊傳真至05-5327843及電子檢舉信箱ylhgad01@mail.yunlin.gov.tw 七、請投標廠商於本招標案等標期間留意並自行檢視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八、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九、第一、二年預算金額新台幣122萬元整,天數計算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租賃期間內每月工作天概估為22天,合計264天,每日出車2輛,每天預算新台幣2,300元。(2,300元×264天×2年=121萬4,400元加2年概估eTag通行費5,600元)。 十、本次招標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辦理,得不受3家廠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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