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79384
公佈日期 : 2025/12/30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
採購案號 : M1527079
採購名稱 : 115年度「新南向口腔醫材整合行銷計畫」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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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330030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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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6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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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M1527079
採購名稱:115年度「新南向口腔醫材整合行銷計畫」
採購類別:採購-醫療用品類
採購單位:衛生福利部
機關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馬小姐
連絡人電話:(02)85906565
傳真號碼:(02)8590605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05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25
開標日期:2025/11/2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800,000 元
Email:seal2533@mohw.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公(私)立大專院校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公司行號、機構、醫療院所等
附加說明 : 一、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依法應繳納營業稅者,應以提供營業稅繳稅證明為優先;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前述相關證明,下列單位得以組織條例、規程、章程之影本或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
1.公(私)立大專院校
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4.本部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二、[其他]:
1.凡逾時送達或未載名採購案名、案號及投標廠商名稱,以致無法判別為本標案者,皆視為無效標。
2.投標廠商報價逾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列為不合格標。
3.投標時免附本案需求說明書,惟廠商如擅改需求說明書內容而據以投標者,所投之標為不合格標。
三、本案規格聯絡人:本部口腔司吳小姐【電話:02-85907866】
四、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為1年。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為580萬元整。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
(1)召開專家諮詢團隊會議2次(含)以上。
(2)取得4張(含)以上新南向標的國家之牙材許可證,並預估該張許可證之年產值等效益,以及提供該產品項目在國內銷售情形等資料。
(3)簽署2件(含)以上合作備忘錄,並研提簽署合作備忘錄後之實際交流或具體合作事項1件(含)以上。
(4)辦理交流及共識分享會議,至少來自新南向3個國家之10名牙醫師及口腔醫療衛生人員。參與對象名冊應包含姓名、學校系所/服務單位及職稱、參與訓練時間、聯繫方式等及相關成效。
(5)參與重要國際學術研討會1場(含)以上。
(6)參與重要國際牙材展或醫療科技會展1場(含)以上。
(7)盤點彙整台灣口腔醫衛產業輸出新南向國家之情形,並以表格統整呈現,包含輸出產品/技術/服務類型、國內代表業者、該產業海外落地實力、合作國家、選擇該合作國家之原因、合作方式、年產值/複合成長率/效益等項目。
(8)履約期間,其餘與本計畫有關之配合事項。
(9)本案得標廠商於契約期間如期完成各項工作且無重大違約事項,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依法應繳納營業稅者,應以提供營業稅繳稅證明為優先;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前述相關證明,下列單位得以組織條例、規程、章程之影本或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
1.公(私)立大專院校
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4.本部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二、[其他]:
1.凡逾時送達或未載名採購案名、案號及投標廠商名稱,以致無法判別為本標案者,皆視為無效標。
2.投標廠商報價逾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列為不合格標。
3.投標時免附本案需求說明書,惟廠商如擅改需求說明書內容而據以投標者,所投之標為不合格標。
三、本案規格聯絡人:本部口腔司吳小姐【電話:02-85907866】
四、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為1年。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為580萬元整。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
(1)召開專家諮詢團隊會議2次(含)以上。
(2)取得4張(含)以上新南向標的國家之牙材許可證,並預估該張許可證之年產值等效益,以及提供該產品項目在國內銷售情形等資料。
(3)簽署2件(含)以上合作備忘錄,並研提簽署合作備忘錄後之實際交流或具體合作事項1件(含)以上。
(4)辦理交流及共識分享會議,至少來自新南向3個國家之10名牙醫師及口腔醫療衛生人員。參與對象名冊應包含姓名、學校系所/服務單位及職稱、參與訓練時間、聯繫方式等及相關成效。
(5)參與重要國際學術研討會1場(含)以上。
(6)參與重要國際牙材展或醫療科技會展1場(含)以上。
(7)盤點彙整台灣口腔醫衛產業輸出新南向國家之情形,並以表格統整呈現,包含輸出產品/技術/服務類型、國內代表業者、該產業海外落地實力、合作國家、選擇該合作國家之原因、合作方式、年產值/複合成長率/效益等項目。
(8)履約期間,其餘與本計畫有關之配合事項。
(9)本案得標廠商於契約期間如期完成各項工作且無重大違約事項,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