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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63383
公佈日期 : 2025/12/12
採購單位 : 新竹市東區竹蓮國民小學
採購案號 : JLPS1141014
採購名稱 : 114年度竹蓮國小「光之花園」藝術裝置暨藝術教育推廣公共藝術委託規劃設計藝文類勞務採購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36769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4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JLPS1141014
採購名稱:114年度竹蓮國小「光之花園」藝術裝置暨藝術教育推廣公共藝術委託規劃設計藝文類勞務採購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新竹市東區竹蓮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300新竹市東區食品路226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張志善
連絡人電話:(03)5223066#101
傳真號碼:(03)526603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03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09
開標日期:2025/12/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45,000 元
Email:u9111033@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電子領標https://web.pcc.gov.tw/pis/ 1. 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0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 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請繳交免稅證明。 3. 與本標案相關之學術機構: 3.1. 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學術研究基金會或非營利學術社團之設立或登記證明影本。 3.2. 免稅者請檢附免稅證明。(參評廠商為政府立案之學術機構時提出。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得免附) 4. 與本標案相關之法人、基金會或團體: 4.1. 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或藝文登記證或演藝事業(團體)登記證影本。 4.2. 免稅者請檢附免稅證明。(參評廠商為政府立案之文史工作團體或基金會或藝術團體時提出)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電子領標https://web.pcc.gov.tw/pis/ 1. 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0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 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請繳交免稅證明。 3. 與本標案相關之學術機構: 3.1. 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學術研究基金會或非營利學術社團之設立或登記證明影本。 3.2. 免稅者請檢附免稅證明。(參評廠商為政府立案之學術機構時提出。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得免附) 4. 與本標案相關之法人、基金會或團體: 4.1. 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或藝文登記證或演藝事業(團體)登記證影本。 4.2. 免稅者請檢附免稅證明。(參評廠商為政府立案之文史工作團體或基金會或藝術團體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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