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62141
公佈日期 : 2025/12/11
採購單位 :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採購案號 : 114199C
採購名稱 : 115-116年租用電話線路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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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846854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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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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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139,53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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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199C
採購名稱:115-116年租用電話線路案
採購類別:採購-通信設備類
採購單位: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林秉承
連絡人電話:(02)23491220
傳真號碼:(02)2349518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20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26
開標日期:2025/11/2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280,372 元
Email:pingcheng@cwa.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 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3 條第 5 項規定
三、 須列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信法第一類電信事業身分轉換至電信管理法名單且具有「固定通信 綜合網路業務 市內、長途及國際網路 」業務之廠商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採購案名。採購技術規格如有疑問,請洽本機關氣象預報中心承辦人:林秉承 電話:(02)2349-1220
2. 若截止收件日期或開標日期本機關適逢天災或疫情停止上班,則:(1) 截止收件日期: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2) 開標日期:順延至截止投標日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 (若宣布停止 上班時已截止收件,則截止收件日期不再順延,開標日期仍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
3.請廠商投標前注意查看招標文件有無異動公告,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4.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本機關請求釋疑,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5. 本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 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6.請廠商派員依開標時間及地點參與開標,以備減價、比減價格或其他必要情事等,未派員到場者本署將於開標後通知,如未於通知後15分鐘內到場者,視同放棄。
7.履約期限:
(1)廠商應於決標日起 30 天內以前將採購標的送達交通部中央氣象署氣象預報中心、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地震測報中心及臺灣南區氣象中心(指定之場所),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2)其他:租用期間自 115 年 1 月 1 日 0 時起至 116 年 12 月 31 日 24 時止。但逾 114 年 12 月 31 日完成安裝並驗收合格者,自完成安裝並驗收合格日次日 0 時起租。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採購案名。採購技術規格如有疑問,請洽本機關氣象預報中心承辦人:林秉承 電話:(02)2349-1220
2. 若截止收件日期或開標日期本機關適逢天災或疫情停止上班,則:(1) 截止收件日期: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2) 開標日期:順延至截止投標日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 (若宣布停止 上班時已截止收件,則截止收件日期不再順延,開標日期仍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
3.請廠商投標前注意查看招標文件有無異動公告,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4.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本機關請求釋疑,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5. 本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 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6.請廠商派員依開標時間及地點參與開標,以備減價、比減價格或其他必要情事等,未派員到場者本署將於開標後通知,如未於通知後15分鐘內到場者,視同放棄。
7.履約期限:
(1)廠商應於決標日起 30 天內以前將採購標的送達交通部中央氣象署氣象預報中心、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地震測報中心及臺灣南區氣象中心(指定之場所),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2)其他:租用期間自 115 年 1 月 1 日 0 時起至 116 年 12 月 31 日 24 時止。但逾 114 年 12 月 31 日完成安裝並驗收合格者,自完成安裝並驗收合格日次日 0 時起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