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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61964
公佈日期 : 2025/12/11
採購單位 : 屏東縣東港鎮公所
採購案號 : 13031141208
採購名稱 : 115年屏東縣東港鎮公所大樓(含廁所)及周邊環境清潔維護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3673228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96,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3031141208
採購名稱:115年屏東縣東港鎮公所大樓(含廁所)及周邊環境清潔維護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屏東縣東港鎮公所
機關地址:928屏東縣東港鎮船頭路7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先生
連絡人電話:(08)8324131#255
傳真號碼:(08)832319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01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08
開標日期:2025/12/0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96,130 元
Email:de11@mail.dunggan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見投標須知和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對於採購內容如有疑問,請洽本所總務課陳先生(電話:08-8324131分   機255)。 2.本標案114年12月8日(一)下午14時30分開標進行資格審查,同日15時就審查結果符合之廠商,進行企劃書(或服務建議書)評審作業(書面及簡報評審)。評審結果經核定後,預計於當日16時(視當日情形提前或延後)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後決標。 3.押標金以現金繳納者,應繳納至第一商業銀行東港分行,戶名:東港鎮公所-保管款專戶,帳號75230094345。請以投標廠商名義繳納並加註採購標案名稱;以金融機構支票、本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款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東港鎮公所-保管款專戶為受款人。 4.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親自購領: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一日止,於每日辦公時間內逕向本所總務課購領。 通訊購領:自公告日起自備回郵大信封,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限時掛號郵資(票)新台幣36元,連同文件費(限郵政匯票註明受款人為屏東縣東港鎮公所)逕寄「屏東縣東港鎮船頭路7號」本所總務課購領。招標文件費:光碟片每份新臺幣50元整。 5.收受投標文件地點:以限時掛號或快捷郵遞寄達屏東縣東港鎮公所或上班時間內專人送達本所1樓收發(屏東縣東港鎮船頭路7號)。 6.投標廠商應依照招標公告或通知各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由負責人或委託 代理人攜帶身份證件、印章、委託代理授權書到場參加,未能依期限參加或未攜帶合格之印章及授權書辦理者,如有依採購法第五十一條、五十三條、五十四條、五十七條之規定須由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時,視同放棄。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對於採購內容如有疑問,請洽本所總務課陳先生(電話:08-8324131分   機255)。 2.本標案114年12月8日(一)下午14時30分開標進行資格審查,同日15時就審查結果符合之廠商,進行企劃書(或服務建議書)評審作業(書面及簡報評審)。評審結果經核定後,預計於當日16時(視當日情形提前或延後)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後決標。 3.押標金以現金繳納者,應繳納至第一商業銀行東港分行,戶名:東港鎮公所-保管款專戶,帳號75230094345。請以投標廠商名義繳納並加註採購標案名稱;以金融機構支票、本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款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東港鎮公所-保管款專戶為受款人。 4.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親自購領: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一日止,於每日辦公時間內逕向本所總務課購領。 通訊購領:自公告日起自備回郵大信封,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限時掛號郵資(票)新台幣36元,連同文件費(限郵政匯票註明受款人為屏東縣東港鎮公所)逕寄「屏東縣東港鎮船頭路7號」本所總務課購領。招標文件費:光碟片每份新臺幣50元整。 5.收受投標文件地點:以限時掛號或快捷郵遞寄達屏東縣東港鎮公所或上班時間內專人送達本所1樓收發(屏東縣東港鎮船頭路7號)。 6.投標廠商應依照招標公告或通知各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由負責人或委託 代理人攜帶身份證件、印章、委託代理授權書到場參加,未能依期限參加或未攜帶合格之印章及授權書辦理者,如有依採購法第五十一條、五十三條、五十四條、五十七條之規定須由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時,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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