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61139
公佈日期 : 2025/12/12
採購單位 :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採購案號 : e11417
採購名稱 : 「114年桃園市龜山長樂公園綠廊串聯計畫」-「龜山區樂善里綠廊串聯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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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295755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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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0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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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e11417
採購名稱:「114年桃園市龜山長樂公園綠廊串聯計畫」-「龜山區樂善里綠廊串聯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機關地址:333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江宛盈
連絡人電話:(03)3203711#779
傳真號碼:(03)350829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04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09
開標日期:2025/12/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986,749 元
Email:10029787@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本案所需廠商資格及文件:
(一) 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丙等營造業以上(已依營造業法
領得綜合營造業營業項目代碼E101011)。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六)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七)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
(八)其它(營造業)登記證。
(九)電子領標憑據。
以上廠商投標時所需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64點及廠商投標文件審查標中臚列。
附加說明 : 1. 本案押標金為新臺幣44萬元整(如為本票、支票等等,請併同影印並填寫「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另抬頭註明:桃園市龜山區公所)。並依照「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所需文件依序排列以憑機關辦理審查。
2. 如為現金匯款者請將匯款相關證明與投標文件一併附入證件封(外標封)文件中以憑審查。(以現金匯款者,後續如未得標,其退款程序,將依本所相關退款程序規定辦理)。
3.得標後履約保證金金額為一定金額:新臺幣89萬元整/決標日起7日曆天內繳納完畢。
4.廠商於投標截止日前需自行上網注意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5.本採購案採分段開標,請將證件封及標單封裝入即外標封內。切結書1及3(訂約時請檢附)。
6.本案如有流廢標情形時,請廠商取回原投標文件,該領回者:請務必攜帶個人證件、攜帶公司大小章或者已用公司大小印之授權書,以憑取回原投標文件。
7.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8.標單封文件中之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總表,詳細價目表等審查結果,如有以下情形,為未合招標文件規定:
(1)與本機關提供樣式不符。(2)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3)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工具書寫。(4)擅改本機關原訂內容。(5)標價超過本機關公告之預算金額者。(6)應為正本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印章。
9.投標廠商將總價以中文大寫填入「採購標單兼切結書」預留欄內;應將列印之標單文件(估價單)裝訂(含總表、詳細價目表)及採購標單兼切結書,並依規定將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名稱填入預留欄及加蓋印信後,裝入「標單封」內投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 本案押標金為新臺幣44萬元整(如為本票、支票等等,請併同影印並填寫「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另抬頭註明:桃園市龜山區公所)。並依照「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所需文件依序排列以憑機關辦理審查。
2. 如為現金匯款者請將匯款相關證明與投標文件一併附入證件封(外標封)文件中以憑審查。(以現金匯款者,後續如未得標,其退款程序,將依本所相關退款程序規定辦理)。
3.得標後履約保證金金額為一定金額:新臺幣89萬元整/決標日起7日曆天內繳納完畢。
4.廠商於投標截止日前需自行上網注意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5.本採購案採分段開標,請將證件封及標單封裝入即外標封內。切結書1及3(訂約時請檢附)。
6.本案如有流廢標情形時,請廠商取回原投標文件,該領回者:請務必攜帶個人證件、攜帶公司大小章或者已用公司大小印之授權書,以憑取回原投標文件。
7.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8.標單封文件中之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總表,詳細價目表等審查結果,如有以下情形,為未合招標文件規定:
(1)與本機關提供樣式不符。(2)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3)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工具書寫。(4)擅改本機關原訂內容。(5)標價超過本機關公告之預算金額者。(6)應為正本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印章。
9.投標廠商將總價以中文大寫填入「採購標單兼切結書」預留欄內;應將列印之標單文件(估價單)裝訂(含總表、詳細價目表)及採購標單兼切結書,並依規定將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名稱填入預留欄及加蓋印信後,裝入「標單封」內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