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60952
公佈日期 : 2025/12/12
採購單位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
採購案號 : 1141110
採購名稱 : 115年非涉及公權力事項勞務承攬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974474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1,054,86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1110
採購名稱:115年非涉及公權力事項勞務承攬採購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
機關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謝先生
連絡人電話:(07)7152158#702
傳真號碼:(07)715223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10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04
開標日期:2025/12/0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1,109,103 元
Email:ai1509@mail.moj.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領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其營業或服務項目與本採購標的內容相關者。
附加說明 : 一、廠商投標時應附具文件之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請廠商勿再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已繳納押標金證明文件。
(六)代表人委託授權書(負責人親自到場者免附;代理人現場繳交者亦得 免附於標封內)。
(七)切結書各一份(關於勞工權益保障事項以及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八)投標標價清單。
(九)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十)切結書(關於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十一)領表電子憑證書面明細(若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不予決標)。
二、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一)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廠商在本契約內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視實際需要、廠商履約情形及徵得廠商同意後,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續約核算付款。履約期間內後續擴充金額為201萬3,984元。
(二)履約屆滿後,因機關未能及時完成招標作業,廠商自116年1月1日至116年1月31日止,後續擴充上限金額為189萬1,049元。
(三)後續擴充金額總計390萬5,033元。
(四)(四)與原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程序:
依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及97年1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700034290號函示,因已於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所列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故可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三、其他須知:
(一)開標時,投標廠商應由負責人或授權代表(具備授權書)到場備詢,並攜帶身分證明,無法 證明身分者不得參加開標。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或第53條辦理 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如最低標廠商之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情形,招標機 關得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為最低標之廠商。
(四)本案截標日、開標日若遇天災或其它因素經本機關所在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者,則順延至開始上班之首日同時間辦理,不再另行通知或公告。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廠商投標時應附具文件之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請廠商勿再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已繳納押標金證明文件。
(六)代表人委託授權書(負責人親自到場者免附;代理人現場繳交者亦得 免附於標封內)。
(七)切結書各一份(關於勞工權益保障事項以及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八)投標標價清單。
(九)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十)切結書(關於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十一)領表電子憑證書面明細(若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不予決標)。
二、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一)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廠商在本契約內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視實際需要、廠商履約情形及徵得廠商同意後,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續約核算付款。履約期間內後續擴充金額為201萬3,984元。
(二)履約屆滿後,因機關未能及時完成招標作業,廠商自116年1月1日至116年1月31日止,後續擴充上限金額為189萬1,049元。
(三)後續擴充金額總計390萬5,033元。
(四)(四)與原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程序:
依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及97年1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700034290號函示,因已於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所列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故可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三、其他須知:
(一)開標時,投標廠商應由負責人或授權代表(具備授權書)到場備詢,並攜帶身分證明,無法 證明身分者不得參加開標。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或第53條辦理 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如最低標廠商之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情形,招標機 關得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為最低標之廠商。
(四)本案截標日、開標日若遇天災或其它因素經本機關所在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者,則順延至開始上班之首日同時間辦理,不再另行通知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