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60560
公佈日期 : 2025/12/10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採購案號 : JH15059P019
採購名稱 : 球型六角板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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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489915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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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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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26,423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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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JH15059P019
採購名稱:球型六角板手
採購類別:採購-原物料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401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採購科 李小姐
連絡人電話:(04)22112660#508355
傳真號碼:(04)2212382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27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03
開標日期:2025/12/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96,559 元
Email:msmpc401@mail.mil.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資格由廠商於投標時聲明,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相關文件供查驗。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本案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
其他:
1.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4年11月29日1700時止;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4年12月08日1700時止,均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2112660、22112423分機508355、傳真:(04)22123820,地址:401011 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
2.本案係採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方式辦理採購,只允許廠商電子領標、電子報價(電子投標),不提供現場領標、現場投標。
3.本案開放廠商到場比、減價,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至指定之開標地點,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到場之廠商,招標單位將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踐行通知程序,逕依廠商投標文件所載電話號碼通知限期到場,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詳投標須知第27點)。
4.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前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參標。
5.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採單價報價、單價計列契約方式辦理,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以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並採開口契約之作業模式,以實際採購數量計價付款。決標後依決標單價、原公告預算(新臺幣396,559元整)及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數量製作契約,並以全案預估總價(新臺幣396,559元整)為採購上限。
6.廠商標價(含單價報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7.本案採購計畫清單品項(含保固)產品及其元件,不同意開放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以原產地或廠牌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其人(居)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於第三地區投資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之財物。
8.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9.依國家安全法第11條規定,為確保國防軍品及設施之安全,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或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之個人或法人、機構或團體之人員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得標廠商於履約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1)對用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產製品或服務,知悉原產地、國籍或登記地係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而為交付或提供。
(2)知悉係不實之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
10.得標廠商違反前款規定時,將依國家安全法第12條相關罰則規定?理。
11.得標商請依印花稅法檢附印花稅。
12.得標商應於決標後7日內以書面文件(與投標文件相同)簽約。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本案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
其他:
1.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4年11月29日1700時止;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4年12月08日1700時止,均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2112660、22112423分機508355、傳真:(04)22123820,地址:401011 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
2.本案係採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方式辦理採購,只允許廠商電子領標、電子報價(電子投標),不提供現場領標、現場投標。
3.本案開放廠商到場比、減價,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至指定之開標地點,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到場之廠商,招標單位將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踐行通知程序,逕依廠商投標文件所載電話號碼通知限期到場,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詳投標須知第27點)。
4.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前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參標。
5.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採單價報價、單價計列契約方式辦理,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以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並採開口契約之作業模式,以實際採購數量計價付款。決標後依決標單價、原公告預算(新臺幣396,559元整)及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數量製作契約,並以全案預估總價(新臺幣396,559元整)為採購上限。
6.廠商標價(含單價報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7.本案採購計畫清單品項(含保固)產品及其元件,不同意開放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以原產地或廠牌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其人(居)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於第三地區投資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之財物。
8.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9.依國家安全法第11條規定,為確保國防軍品及設施之安全,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或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之個人或法人、機構或團體之人員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得標廠商於履約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1)對用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產製品或服務,知悉原產地、國籍或登記地係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而為交付或提供。
(2)知悉係不實之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
10.得標廠商違反前款規定時,將依國家安全法第12條相關罰則規定?理。
11.得標商請依印花稅法檢附印花稅。
12.得標商應於決標後7日內以書面文件(與投標文件相同)簽約。